野燕麦力片: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7.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22:27
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一)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按现行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9年7月1日起,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
二、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方式
1.各基层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四县:8%;其他:10%
建筑安装业
10%
建筑装饰业
15%
其他建筑业(含修缮业)
12%
(2)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按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明确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并报市局备案。
2.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并报市局备案。已经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纳税地点
1.在沈阳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且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38号)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依据总机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分支机构项目施工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承揽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沈阳注册的从事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注册的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具发票时一并征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时,一并征收税款。
三、其他规定
1.从事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整体项目的工程造价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2.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征收按以下方法执行
(1)本文下发前已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此文调整应税所得率。2009年6月30日前已经按原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税款的,在注册地按重新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清缴,多退少补; 7月1日以后应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2)本文下发前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改为核定征收,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在注册地按核定清缴税款,多退少补;7月1日后应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3)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按应税所得率预缴税款,年终回注册地汇算清缴。补税的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发生退税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纳税地点项目的营业收入计算退税比例,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劈的退税额,按确认后的分劈退税额,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市跨区、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管证。
四、文中所称注册地即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相应废止。
二ΟΟ九年七月十四日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7.1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规〔2009〕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1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学习体会 2011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