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深度诱入txt微盘:“口供为王”不能证明第二作案现场的存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1:21:00
    “口供为王”不能证明第二作案现场的存在

           ---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六

    杨金柱在前面的五篇证据解读文章中已经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证实了以下几个主要事实:

    一、裴金德没有出现在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

    二、黄子富、杨炳棋在第一现场打完架后不久就在“洪记大排档”与两个被打者黄祖润、陈溢端相会,双方非常友好,证明被告人杨炳棋和黄子富没有时间出现在第二现场的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这是本案被告人口供和控方证人证言相一致的最有力的“一剑封喉”的证据。

    三、黄焕海的尸体法医检验鉴定结论既无刀伤,也无拳脚相加致其死亡应有的伤痕(血肿、淤血、青紫、发肤挫伤),证明了裴金德、裴贵、杨炳棋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全不能成立。

   北海警察面对生死命案奉行“口供为王”,不去排查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的客观证据,导致冤案不断,导致北海检察和法院要为北海公安买单。

    为什么北海警方的“口供为王”不能证明第二作案现场的存在?请听杨金柱一一道来。

 

    一、关于第二作案现场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本身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裴金德的第一次供述完全是无罪供述,只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而且和杨业勇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如此,是以证明裴全德以后几次的有罪供述不能成立,至少存在重大疑点。

    裴贵在侦查阶段的三次笔录中全部做了有罪供述。但裴贵的一个客观行为却做了完全相反的证明。裴贵于2009年12月10日收到公安的(2009)0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但直到2010年1月28日仍然拒绝在该通知书上签字。

    杨炳棋在被刑拘的三个小时之内作了三次笔录,前两次供述有罪,承认用了刀子捅了黄焕海,九个人拳脚相加打死了黄焕海。但黄焕海的尸检证明其既无刀伤也无拳脚之伤,这一无可辩驳的客观证据足以证明杨炳棋的两次有罪供述完全是假的。

 

    二、案卷材料中没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裴金德何时来到第一作案现场。

    侦查卷宗材料证实:裴金德受到黄焕海酒后挑衅时一个人逃离了现场。起诉书也确认了这一点。但裴金德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返回到第一作案现场,无任何证据证实。裴金德来了一个神兵天降。起诉书也语焉不详。

 

     三、除了裴金德、杨炳棋、裴贵三被告人供述乘一辆出租车去了水产码头,现场十余人竟无一人对此予以证明。

    北海警察办案不肯动用“举脚”之劳,当然也就不去找该出租车司机了,至于是否在电视里发布了悬赏公告,杨金柱至今不得而知。

    但杨金柱有一事不明,特向北海警察请教。

    案件材料证实:当时在第一现场打架时,打人的这一方有几个人,被打的一方有两个人。无论是打人者还是被打者,竟然没有一个人在讯问笔录里或者询问笔录里谈到他们三个人是什么时候乘坐什么样的出租车去了水产码头。办案警察不发问,两方的几个证人也不说,大家闷声发大财,却让被告人无端蒙冤。

  

    四、裴金德、杨炳棋、裴贵三被告人关于几个人乘一辆出租车去水产码头的供述自相矛盾,完全不能成立

     北海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有六人去了水产码头打死了黄焕海。这六个人是: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裴日红。案卷材料证实:除了裴金德一个人是坐摩托车之外,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劳次、裴日红等五个人和死者黄焕海同坐一辆出租车去了水产码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