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我的霸道人生:男子性侵15岁男孩定罪惹争议 警方只能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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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
2011年06月30日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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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老是躺在床上不愿起来,床头放着的食物也没吃
',1)">视频:男学生被性侵害横尸校园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叫强奸,但如果是一名男孩被一名男子“非礼”,该怎么定罪?
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在6月8日晚被一名男子“非礼”后,20多天来,他天天待在家里不出门。听到有人进屋,他会用被子将整个身体包裹起来。
小强奶奶说,孩子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应该将男子抓起来,让法院重判。但新密市青屏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却称,只能根据现有法律对该男子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至于孩子受到的伤害,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河南商报记者 王文凯文/图
事件
男子威胁15岁男孩两次脱光衣服
杨小强今年15岁,辍学在家。今年3月底,小强的舅舅在县城给他联系了一份工作,在汽修厂学修车,白天,小强去汽修厂,晚上则在舅舅家休息。
今年6月8日晚上,下班后,小强和两名同学在新密市西广场玩耍。晚上11点,他们决定回家。
此时,小强想方便一下,就向西广场一偏僻处跑去,但两名同学等了很长时间,也没见他回来,拨打他手机,关机。他们想着小强可能有事先走了,就回家了。
据小强的舅舅金先生说,当时,小强在广场一过道附近方便时,被一男子用匕首逼着带进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里。“上车后电话就被没收,关机,男子一边拿着匕首威胁着小强,一边开车向北边的雪花山后山驶去。“到后山后,该男子拿刀威胁我外甥,让他把衣服脱光。”金先生说。
大约一个小时后,男子嫌玩得不过瘾,要求小强叫一个同学过来。被逼无奈,小强只好又给同学王超(化名)打电话。男子和小强去市区把王超接上车,又来到青屏山上一偏僻处。男子又威逼王超把衣服脱光,感觉王超年纪有点大,男子开车把王超送回市区让其回家。
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男子带着小强又来到市区北边一加油站附近的偏僻处,责令小强把衣服脱光,男子也把衣服脱光后,在车里折腾了小强近4个小时。
后果
孩子天天躺床上,不愿说话也不吃饭
小强回到修车厂时,已是早上5点多。据金先生说,小强告诉他,在他下车时,男子还恐吓他不许回头,不许看车牌。待他一直走到修车厂门口,男子迅速离开。
6月9日早上,修车厂老板得知此事,报警后便联系了金先生,幸好小强记住了车牌号。
接警后,青屏街派出所出警。6月15日,小强的家人和王超在新密市开阳路与青屏大街交叉口发现了那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赶到的派出所民警随即将29岁的车主李卫星(化名)控制。
人是控制了,下一步就是如何处理了。金先生去派出所询问,民警说,这个事比较麻烦,必须请示市局法制科。“下午我又去问,他们说不好定性,法制科的答复是,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上限拘留15天,派出所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金先生说,孩子身心受到这么大伤害,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李卫星拘留15天就没事了。“虽然我外甥是个小男孩,但他遭受的是和强奸一样的伤害,公安机关不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的‘猥亵他人’将李卫星拘留15天了事。”
昨日上午10时许,在新密市郊区农村杨小强家里,躺在窑洞里床上的他用单子将整个身体裹了个严严实实。床头柜上放着火腿肠、方便面、冰红茶、鸡蛋等食物。任凭记者怎么说,躺在床上的他始终不愿说话。
“从9日到今天,都已经20多天了,你看看这孩子,天天躺在床上就不下来,也不吃饭。”86岁的奶奶哭着说。
警方
根据法律,只能给出拘留15天的处罚
小强69岁的姥姥也赶了过来。她说,法律难道就没这方面的规定吗?难道就真治不了李卫星的罪?
小强的父亲说,孩子经历过这么一次事后怕他受不了,想不开。“这事要是在农村传开了,要比大姑娘遭强奸还丢人,我们现在只想让行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负责办理此案的青屏街派出所民警杨朝军说,经调查,李卫星和杨小强的说法基本一致,从笔录上来看,当晚的行为都是在小强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受理这个案件到15日立案,我们作了很大的难,这事从来没遇见过。拘留李卫星15天,还是深思熟虑后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我们有一点差错,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李卫星很可能控告我们。”青屏街派出所指导员尚文州说,至于孩子心理受到的伤害,这大家都可以想到,家属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此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他们格外慎重。李卫星已婚,而且也有孩子,8日晚上他喝了不少酒。在拘留李卫星时,他妻子跑到派出所问原因,“我们只能说是打架了,如果实话实说,将来他妻子非和他离婚不可。”
尚文州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对谁都一样。“这不属于强奸,也不是非法拘禁,更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是依法执法,但如果没有法律让我们依据,这真的很难办。”
说法
男子行为到底涉嫌什么罪名
说法一:故意伤害罪
释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广秧:故意伤害罪。首先,李卫星的行为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不仅是对人身的伤害,还是对人格的伤害。其次,从损害后果上看,杨小强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最后,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李卫星故意伤害的程度,尚不够定罪标准,但从其危害结果来看,足以刑事处罚。
办案民警:故意伤害必须有法医鉴定,小强是受害者,但他身上没有任何伤,无法做法医鉴定。
说法二:侮辱罪
释义: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侮辱罪。其持刀挟持被害人,严重贬损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破坏了被害人的名誉,应构成侮辱罪。
办案民警:李卫星的行为并未当着其他人的面进行,构不成侮辱罪。
说法三:非法拘禁罪
释义: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磊及律师吴磊松:非法拘禁罪。李卫星以匕首相威胁,迫使杨小强前往深山、车厢内与其发生性行为,时间长达几小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严重限制,精神上也高度紧张,事后精神恍惚,闭塞自己。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刘德法:非法拘禁罪。2006年最高检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或侮辱等手段的,可以不受24小时之限制,李卫星的行为严重侮辱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持刀行为就是一种严重的胁迫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非法拘禁罪。李卫星主观上是为了满足其畸形性行为,其客观行为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侮辱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且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足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办案民警:非法拘禁罪指的是特定的场所,比如小屋内或者地下室等,但李卫星是把小强带到了雪花山后山和加油站附近,虽地处偏僻,但这都属于公共场所,特别是雪花山,晚上市民都去此乘凉和散步。
新闻延续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据《法制晚报》今年1月4日报道,42岁男保安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该保安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说,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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