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带厂家:弱势群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0:47:25
弱势群体 百科内容来自于: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2002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概述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高收入群体相比较而存在。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特点,说明了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严重性,也说明了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2002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所涵盖的人员在当今中国并非鲜见,但被冠名为“弱势群体”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还是第一次。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四个字,却传递出一个非常强烈而重要的信息——弱势群体已引起政府高度关注。此间观察家认为,正视弱势群体的存在并予以多方关注,这无疑是中国社会观念的一大进步。

产生原因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其他因素

国企结构调整、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增多

一是由于当前正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劳动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据有关部门测算,“九五”期间全社会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为1200多万人,今后10年将增至每年1800多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术的运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机会相对减少;

三是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给城镇的就业产生了很大压力;

四是体制性原因,国企改革进行结构性调整,必然要削减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大量富余人员;

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下降。以上诸因素导致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下岗职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后两种原因较为突出。

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据2000年住户调查,5%的最低收入户每户家庭人口为3.6人,就业者负担人口为2.34人,分别比最高收入户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因病残致贫,医疗费没有保障,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构成

时刻不要忽略弱势群体

第一,贫困的农民。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两个因素的双重作用之下,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一度迅速提高,1978—198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增加到397.6元,平均每年增长16.8%。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15.2%。紧接着,在城市中的企业仍然被旧体制严重束缚的同时,乡村中由改革释放出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因无法流入体制封闭的城市而在乡村中积聚起来,造成了乡镇企业的暂时繁荣。这种暂时的繁荣和生机,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出现了真正的契机,一些学者也将其概括为“离土不离乡”的中国式的现代化模式。然而好景不长,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的能量基本释放完毕,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便开始明显放慢,1986—199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423.76元增加到708.55元,平均每年增长10.8%。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2.7%;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走到强弩之末。加之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农民的“弱势”特征开始逐渐表露出来。

第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因为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的,同时也是社会的。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一个底层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2008年年底)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至2000年期间,中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动态地看,据"农村劳动力流动课题组"的研究结果,今后几年,每年新增外出打工农民将不少于800万人,即使考虑到回流因素,新增外出打工农民的数量也不会少于600万人。

第三,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90年代以来,中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在城市中,失去职业意味着基本生活来源的断绝。因此,在最近的几年间,在中国的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的贫困阶层。对于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的人数和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在官方和学者中有着差异非常大的估算。比如,就失业率来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教授就指出,现在,甚至连失业率到底是多少都搞不清楚,有人说1.7%,有人说17%,相差10倍。” 

第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第四,老年人,老年人在中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第五,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结构性特征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现实问题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 》;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从上述立法来看,中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中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解析

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解决对策

弱势群体是社会问题

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应把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开放市场,除引进外资外,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在就业中,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制定用工制度,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是反贫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

应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时应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在住房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这不仅能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要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养老金,由于过去老职工的隐性缴款未能得到补偿,使企业不堪重负,致使企业欠缴和拒缴保险金。为解决此项难题,政府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

为了社会稳定,应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更有效地对贫困居民进行救济和扶持,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战略举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

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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