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料灌装机: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鄂司公告[2011]1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40: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我省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房县、丹江口市、团风县、浠水县、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崇阳县、通山县、监利县、神农架林区等35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或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我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均设有报名点,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本地区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湖北省司法厅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或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湖北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823138、87893331,举报电话:027—87238565,有关考试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查询。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鄂司公告[201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相关事项 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号 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公告 2011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5号 2011年第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布不合格涉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4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 2011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