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12点后入住: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27:05
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李立峰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本罪行为的,应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型受贿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视了身份犯可以构成非身份犯的犯罪主体的这样一个事实。同时,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的受贿行为定性为斡旋型受贿,也不恰当。因为,在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利用的是他人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利用他人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的惩治问题。从我国惩治自然人受贿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划分自然人受贿犯罪。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治问题,而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利用他人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的惩治问题。如果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将不能有效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实施的受贿行为。

二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没有限定本罪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该条规定,一旦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不论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还是关系密切的人,在概念外延上都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交叉,两者都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都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三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还是普通犯罪,核心在于其是否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只要行为人并非利用自身的职权进行交易,则应认定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职作用没有发挥,其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