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冬全家福:民国纸币四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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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1933年)3月,由于当时国际银价暴涨暴跌,极不稳定,加之我国产银数量有限,故对国家经济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于是国民政府开始推行废两改元政策,财政部颁发施行法币的公告,规定11月4日起,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作为法定货币。同年12月,又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也为法定货币。原财政部核准发行钞票的银行均不得再增加发行。原发行的钞票限期收回,其他各银行分别由四大银行接受并管。

从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至民国26年(1937年)6月底,四大银行总计发行法币的总额为14.1亿元。此间的发行数额基本正常。

民国26年(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由于战争费用日渐庞大,国民政府只能增加货币发行量来弥补财政赤字,致使货币发行量年年增加。

民国31年(1942年)6月底,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前夕,四大银行发行的法币总额已增加到249亿元,较战争前增加17倍之多,较法币政策实施时增加了22倍。

民国34年(1945年)8月至民国37年(1948年)8月,3年的法币发行总额达5569亿元,比战争前增加395倍。

民国37年(1948年)8月,法币发行量已达到6640亿元的天文数字。与此同时,物价上涨,通货恶性膨胀。严重的金融危机加速了国民经济的 彻底崩溃,法币完全丧失了货币的职能,已贬值到了不及它本身成本印刷费用之价值。同年8月19日,财政部公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法币改为金圆券,规定300万法币兑换金圆券1元。民国37年(1948年)11月20日法币作废停用。


中央银行关金券

民国18年(1929年),世界金价猛涨,银价暴跌,国民政府为维持关税收入,决定于民国19年(1930年)1月15日在海关征收关税时,由原征收银两改为征收金两,定0.601866克纯金为1单位的比值作标准计算。民国20年(1931年)2月1日起,海关实施征收关金。同年5月1日,为方便使用,由中央银行首次发行一组由美国钞票公司承印的直型关金券,面额有拾分、贰拾分、壹元、伍元、拾元5种。这种关金券使用面极窄,只能作为交纳关税使用,不作货币流通。

民国31年(1942年)2月1日,国民政府因财政需要,提高海关金单位,由原每单位含纯金0.601866克提高到每单位含纯金0.88861克,与美金等值,同时可以按1:20的比值兑换法币,并增加发行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等面额券参与流通。从此,关金券失去原来发行时的关税职能,而成为大面额的流通货币。后因法币快速的贬值,中央银行又多次发行大面额关金券来代替法币流通。之后,关金券也开始贬值。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宣布实行“币制改革”,废除法币和关金券,发行金圆券,并以1元金圆券兑换15万关金券的比值收兑关金券。同年11月21日停止收兑关金券,关金券正式作废。

 

中央银行金圆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为了遏止法币的恶性膨胀,扭转国民经济的崩溃危局,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宣布实行币制改革,废除法币、关金券和流通券,而以金圆为本位,发行金圆券。金圆券每元法定含纯金0.22217克,由中央银行发行,发行总额以20亿元为限。

民国37年(1948年)8月23日,中央银行开始发行金圆券。之前发行的法币以30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关金券以15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以3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收兑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同时国民政府还要求国民手中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圆、外币等必须在9月30日前兑换成金圆券。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的真实用意无非是变换手法来进一步掠夺人民的财富。据中央银行统计,到民国37年(1948年)10月底止,在全国收刮的黄金月164万两,白银900余万两,银圆2300万元,美钞、港币各约数千万元,合计总值达2亿美元。

民国37年(1948年)11月1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宣布准许国民持有黄金、白银和外币,并宣布把每元金圆券的含量由0.22217克降为0.044434克,即由原黄金每两200元金圆券提高到1000元。修正办法还规定撤消金圆券发行限额,物价由限价改为议价。此后,金圆券的发行有如决堤之水,无法控制。到民国38年(1949年)1月底,金圆券的发行总额已达200多亿元,超过法定限额的10倍。同年4月末,由于金圆券的急剧贬值,民间开始纷纷自行流通银圆。同年5月23日,上海解放,当时金圆券的发行额已高达3400亿元。到6月底止,发行量高达1303046亿元,比原发行定额20亿元增加65000多倍。

由于金圆券的急剧贬值,民间纷纷拒用金圆券而自行流通银圆,在此形式下,国民政府于民国38年(1949)年7月2日公布“银圆及银圆券发行办法”,宣布7月4日起恢复银本位制,国币以银圆为本位,金圆券5亿元兑换银圆券1元。金圆券于是年9月1日正式宣布作废。


中央银行流通券

民国24年(1945年)8月,国民政府将东北三省划分为东北九省,即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同年12月,中央银行在东北地区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并核定该流通券与法币的兑换率为1:10,即1元流通券兑换10元法币。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并于23日宣布实施所谓“币值改革”,即刻废除法币和东北九省流通券,一律改用金圆券。中央银行从此停止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并开始以30万元流通券兑换1元金圆券的比例收兑,截止时间定为民国37年(1948年)11月20日。

民国35年(1946年)1月4日,中央银行在新疆地区发行“新疆省流通券”。后发现流通券背面的维吾尔文“新疆省”被印制为“中国土耳其斯坦”,中央银行立即下令停止发行,并收回所发行的新疆流通券。所以,新疆省流通券存世稀罕,极其珍贵。


中央银行银圆券

民国38年(1949年),由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迅猛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以摧枯拉朽之势解放了中国的大片土地。接着横渡长江,一举解放南京,国民政府被迫迁逃广州。在山穷水尽之时,国民政府仍继续滥发金圆券,而以银圆、铜币代替货币。

国民政府虽知败局已定,但仍作垂死挣扎,企图挽救危局,因而故伎重施,又开始发行一种所谓的银本位纸币,试图支撑残局,进一步收刮民脂民膏。

民国38年(1949年)7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银圆及银圆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国币以银圆为单位,自即日起恢复银本位制,银圆1元含纯银23.493448克,所发银圆券可十足兑现银圆,在银圆未铸造充分时,银圆券得以用黄金兑现,各种银圆一律等值流通”,并规定5亿元金圆券可向中央银行兑换银圆券1元。

当时的国民党统治区只剩下华南、西南几个省,故所发银圆券只指定了少数几个兑换点,并限量兑现,实质上银圆券仍不兑现,不能取信于民,加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在银圆券一出笼时便宣布不收兑华南、西南伪币的声明,使银圆券遭到致命的打击。国民党统治区已普遍发起拒用银圆券的风潮。广州解放后,不仅西南百姓拒用银圆券,甚至连国民党军队也拒用银圆券。大陆全部解放后,银圆券也被彻底废除。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于民国元年(1912年)由大清银行改组而成,大清银行的前身为大清户部银行。

光绪三十年(1904年)3月,大清户部银行创立。

宣统元年(1909年),大清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

宣统三年(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统治宣告彻底结束。在这种形式下,大清银行不得不于宣统三年(1911年)12月宣告停业,清理帐务。

民国元年(1912年)1月初,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文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请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同年1月24日民国财政部总长批示同意,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并定为国家银行。同年2月5日中国银行正式在上海汉口路3号,即原大清银行旧址开业。3月5日,财政部委任李象权为中国银行建理。自此,中国银行开始继续发行货币,经理国债。

民国3年(1914年),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发行兑换券。

民国4年(1915年)5月2日,财政部为推行货币及增设货币交换机构,于中国银行内特色货币交换所,其目的在于推广法定货币及纸币兑换业务。

民国5年(1916年),中国银行奉准享有发行兑换券之特权。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决定重新颁发条例,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并予增资,将总管理处移设上海。

民国19年(1930年),中国银行增设国外部;民国20年(1931年),增设信托部。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施行法币政策,规定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央银行四大银行的纸币均定为法定货币。

民国31年(1942年)7月1日,国民政府宣布全国货币发行集中到中央银行一家后,中国银行随即停止发行纸币。


交通银行纸币券

光绪33年(1907年)3月15日,前清邮传部尚书陈壁奏请清政府,为改变全国路、航、邮、电各自为政的不良局面,要求收回其权利,综合各政,创办交通银行。同年11月清政府批复,开始筹备交通银行。

光绪34年(1908年)2月,交通银行总行在北京前门外西河沿开始营业,接着天津、上海、汉口、广州、厦门、镇江等城市相继开设分行。清政府特将全国路、航、邮、电四政的出纳、存款、放贷等业务交予交通银行经营,并特准发行货币,其地位与大清银行相等。在当时特定情况下,交通银行的性质属官商合办。

民国元年(1912年),交通银行被定为国家银行之一,并具有特许发行货币之职能。

民国3年(1914年)3月,交通银行经政府特许,允许发行兑换券,凡公款出入,完纳税项,发放军饷,商场交易,以及路、航、邮、电各费之应付,一律通行,同年3月,还另印新券,收回旧币。

民国5年(1916年),特奉明令,交通银行与中国银行同为国家银行,享有发行兑换券特权。

民国12年(1923年),交通银行内部进行大改革,有关兑换券的发行,特采用总分库制度,以昭慎重,而利推行。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施行法币政策,规定交通银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大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

民国31年(1942年)7月1日,政府公布统一货币发行办法,将货币发行权集中与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则停止发行货币。

民国36年(1947年),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址上海。

民国38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交通银行撤消。

 

中国农民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的前身是豫(河南)鄂(湖北)皖(安徽)赣(江西)四省农民银行。这四省的农民银行是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为适应“剿共”需要而设立的御用金融机构。

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中国农民银行在汉口行三区湖面街成立,并开始营业,蒋介石自任理事长。中国农民银行享有使用军事护照和军用交通的特权,并获准发行纸币。

民国23年(1934年)11月14日,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开始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并陆续分设行处,遍及全国各省会城市。

民国24年(1935年)4月1日,财政部正式宣布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同年11月3日,财政部颁布紧急法令,实施法币政策,公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发行之券为法币。同年12月,又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之券为法币。

民国25年(1936年)1月22日,财政部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以1万元为度与法币同等行使,并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一切公款应存入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大银行。从此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为国家银行之一。

民国26年(1937年),中国农民银行随国民政府迁至重庆。

民国29年(1940年),该行成立信托部,开展农业信托业务。

民国31年(1942年)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统一发行钞票办法,将钞票发行行使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交通则停止发行钞票。

民国24年(1945年)10月,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复业,并于松江、太仓两处成立农货通信处。

民国38年(1949年),大陆解放,中国农民银行随国民党当局迁入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