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瘦成纸片人: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3:11:04
文章删节版发表在《陽光時務》;此为作者提供的完全版
作者:林达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6-13
本站发布时间:2011-6-13 4:26:13
阅读量:2543次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名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一案,最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底,他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2010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正在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死刑复核。夏俊峰命悬一线。
要具体分析这个案件,你会发现,可以借助的证人证词,相对如此重大命案来说,少得难以置信。
辩方称被告受到野蛮殴打被逼自卫,检方认为被告没有受到殴打,自卫理由不存在,是故意杀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进入现场的证人张伟,是在被告动刀以后才进入现场。在动刀之前,被告是否受到暴力攻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一审判词有关被告“防卫一节”中强调证人陶冶“始终距离案发地点仅数米”,却没有指出他在另一个房间,其实看不见现场,也不是目击证人。
在缺乏直接证人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呈现、衡量间接的证人证据,就成为法庭判案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是否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1,被告在被抓之前受到暴力攻击殴打;2,被告遭到非法绑架和处于非法拘禁之中?
为什么这两条是重要的?
让我们换一个假设案情:某年轻女子在街上无照设摊,被某歹徒暴力攻击、绑架、私自关押。她父母报了失踪。被关押后,她惊恐万状,决定逃跑。她找到一把小刀,与绑架者相拼,因捅伤对方,得以脱身。事后,大家发现绑架者因刀伤致命死亡。
问题是:法庭是否应该判定该女子必须对死者作出民事赔偿?法庭是否应该判定她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是否应该判这个女子死刑呢?假如答案是:“是”。那么,依据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社会的法律支持歹徒。今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只能选择坐以待毙。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支持这名“女子”,给她“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一个弱小平民,受暴徒的暴力攻击,之后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她已经可以认定:自己正处于生命受威胁的危险中:可能再次被殴打,可能被打死。即便在关押中她还没有受到暴力攻击,她已经获得逃跑求生的权利、攻击非法拘押者以达到逃跑目的之正当防卫的权利。哪怕她防卫的不是眼前的暴力攻击,而是未来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两个案子是否对等?我来比一下,据辩方的辩词:1,相对城管,被告是绝对弱者,被告身高一米六五,城管至少有两人分别为一米八零和一米八二;2,他被多人当众暴力攻击;3,被告被非法绑架非法关押;5,他用刀攻击三人后出逃。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若徒手,被告绝无胜算。
被告在城管办公室是否被殴打一节,我暂时存疑。
那么?假如前面两条成立,此案中城管是否可以和暴力攻击女孩的歹徒相提并论?我们只能看法律界定。一审二审的律师都已经明确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任何人抓人、拘禁,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就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刑事罪。
也就是说,“假定案件”中的年轻女子遇到的歹徒,和被告遇到的城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刑事罪犯。非法拘禁再加上暴力攻击情节,因此,城管不存在“野蛮执法”问题,依据法律,城管唯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文明执法”与“野蛮执法”是一个道德判断,也就是说“执法”是合法的,只是“文明”还是“野蛮”的道德问题;我认为,面对司法审理,我们只能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只能“把刑事犯罪叫做刑事犯罪”。
所以,被告“先受到刑事罪犯们的暴力攻击,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两条是否成立?是判断此案的两个关键前提。对此,检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检方证人无人提供城管暴力人身攻击的证词,否认非法打人抓人扣人,指称被告“主动上车”要求跟城管去;而被告及妻子都描述了被告被打、被“拽上车”的细节。
可是,“绑架和之前遭受暴力攻击一节”和“动刀一节”不同。“后一节”发生在城管勤务室,动刀之前,是否遭遇暴力攻击无目击证人,间接证人全部是城管单位成员;而“前一节”发生在大街上,应该有的是利益无关的目击证人。
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注意到,正是这两个判案关键前提,司法执法都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程序,侵犯了被告权利:一,执法机构非法阻挡了被告的合法取证要求:警方没有将他送医作专业的全面验伤,警方在自行拍照取证时,略去了被告“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头上有包”等大部分证据,只拍了他手臂淤青的两张照片。二,司法机构非法拒绝了合法证据的呈堂:除了被告妻子,辩方愿意出庭提供目击证词的六名证人,全部被法庭拒绝。以至辩方以“正当防卫”作辩时,缺乏全面验伤报告,缺乏直接证人证词。而阻挡取证和阻挡证人出庭的非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投诉、作出判定和追究。
我们再假设,那个女子称,她被数名歹徒暴力攻击后非法绑架拘押,在拘押中她再次受到暴力攻击,她是在受攻击时刺中歹徒出逃。她回到家中,社会不是庆幸她勇敢反抗有幸出逃,而是立即被捕、判处死刑。因为,警方不予取证,她拿不出被暴力攻击的证据;法庭拒绝了目击她绑架前受暴力攻击和绑架过程的六名证人出庭,她也就拿不出证实自己被绑架的证据。而出庭作证的都是歹徒相关者,他们一边倒地证明:女子没有被攻击,她是自己要求、主动跟着歹徒去的。
有没有女子撒谎的可能?有的。可是,对方也可能撒谎。司法的作用,就是让两面的证据都呈堂,全面比较证据,作出判定。只容许单方证据,等同于不承认司法程序,也就根本不是合法的法庭。
法庭违法的又一个证据是:二审主审法官在二审判决后正式回应质疑,依据是被告“始终”供述他没有受到暴力攻击。这个说法与辩方律师的陈述截然相反,也与侦查审理过程的被告供述记录截然相反,这是个公然谎言。
我假设的女子案和夏俊峰案有一个不同情节,就是前者家属报失踪案,而夏案家属知道被告去了哪里。后者只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些非法绑架者和非法拘禁者,他们在全国范围、长期以来受到政府和法律庇护,对此,二审律师已经在辩护词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在如此法治缺失的大环境中,家属明知被害人在哪里,知道他可能被暴力攻击,有生命威胁,家属也不敢去要人,只能听任伤害发生。
这样状况在中国从来不陌生,曾经大规模泛滥成灾:非法绑架、拘押、人身侵犯、暴力侵犯致伤致死,曾经在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村庄和城市居民社区,时时刻刻都在普遍发生;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稍作反抗必死无疑。暴力犯罪者都有中央至地方各级“专案组”的国家合法庇护。这就是延续整整十年文革时期。一直延续到国家面临崩溃边缘。
文革期间也有法庭,也有法官,也有判决书,每天发生成千上万暴力侵犯和暴力致死事件,法庭没有判出过一个“正当防卫”来。这就是唱红歌、红色教育、红海洋直至红色恐怖的红色鼎盛时期,它的核心是:不准谈法治,不准谈司法独立,只准谈“忠诚”、只准颂扬领袖和政党的“绝对正确”。
今日,红歌和红色教育再起,歌颂国家的强大。红歌和红色教育的一个要点,就是模糊国家和政府的界限。让民众忘记“国家是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家乡是家乡,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当政府强大到不受法律约束,甚至操纵法律,公民就只能任其宰割了。
让我们继续关注夏俊峰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它事关所有中国公民。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2票

412票
您对本文是何看法?
0

0

0

0

0

0

0

0



• 夏俊峰案呼吁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
• 粤人川人同是国人
• 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 追问夏俊峰案
• 以直报怨 而非以怨报怨
更多>>

评论 (7)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1.
“体制内”不是砍伤女记者借口
2.
高人:我看南海风云
3.
中国人为什么活得这么累
4.
方绍伟:究竟谁才是苏联的掘墓人?
5.
唱红与救国
6.
杨晓刚:毛主席是被谁惯坏的吗?
7.
通过选举告别革命
8.
就当是重温一堂精彩的思想政治课吧
9.
无可救药?无药可救?
10.
人民必得出场(上)
1.
(151)茅于轼:“我只是挑头讨论中国未来”
2.
(56)唱红是时代的颤音
3.
(36)高人:我看南海风云
4.
(35)毛泽东:立国兴邦的历史伟人
5.
(32)任理轩:论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精神
6.
(27)方绍伟:究竟谁才是苏联的掘墓人?
7.
(22)杨晓刚:毛主席是被谁惯坏的吗?
8.
(21)茅于轼:对毛泽东的再认识
9.
(16)“体制内”不是砍伤女记者借口
10.
(16)中国人为什么活得这么累




重庆红歌会为何在京受冷遇?

毛泽东的伪雅量

李忠杰:中国共产党能否长盛不衰?

冉建新死亡事件

中越为何突现战争阴云

茅于轼:“我只是挑头讨论中国未来”

建议官员强拆时不要走在最前面

重新审视张志新案

陈毅之子痛说“革命家史”(二)

北京晚报因何爆出李庄委托律师申诉




江湖雀语:今日新闻说负利

公民的智商还是臣民的智商

民主、民主,长成大树

再论问题和主义

通过民主告别革命

唱红与救国

文革中自杀的部分知识精英名录(第三批,175名)

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 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无可救药?无药可救?

中国楼市,鹬蚌相争
更多>>

[7]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如果我们漠视夏俊峰的生死,你,我就是下一个夏俊峰。希望最高院的有关领导良知还没有泯灭,希望有能力的人站出来,为夏奔走。杀了一个夏俊峰,就有可能多出来十个钱明奇。
用户:小端 发表于:2011-6-13 23:14:05支持反对
[6]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城管打人司空见惯,由来已久,先是天门市市民魏文华被群殴致死,北京崔英杰正当防卫杀死城管,后爆料城管打人秘籍手册;夏俊峰案之后又发生了无锡城管群殴摊主,增城城管群殴孕妇,虽然沈阳方面拒绝采信证人证言,然仅无数事实足以证明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如果中国有陪审团制度,夏俊峰必判正当防卫,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再次考量高法的水平和良知。
用户:ztsr 发表于:2011-6-13 23:13:50支持反对
[5]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公检法本来是相互制约的啊。
用户:青河 发表于:2011-6-13 14:47:27支持反对
[4]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没有证人的法庭,也就是没有公义的法庭。
用户:尹海山 发表于:2011-6-13 13:47:39支持反对
[3]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如此判决,会不会又是污蔑我国的人权?
用户:傅一河3 发表于:2011-6-13 8:52:54支持反对
[2]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总觉得在中国,老百姓们是千万不能发生什么事情的,而万一发生了什么事情似乎是只能逆来顺受。否则必将是迎接来更大的悲剧
用户:心儿 发表于:2011-6-13 7:32:00支持反对
[1] 回复: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什么时候才能不再出现这样的事情,什么时候中国的“老百姓”才能有个地方真正的说道理
用户:心儿 发表于:2011-6-13 7:28:52支持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