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热力总公司电话:大厂回族自治县旧城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 伊乡网城 娱乐中心 - Powered By BB...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4:1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切实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大厂镇、夏垫镇和祁各庄镇建成区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建设年代较早、结构陈旧、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和居民住房条件较差的成片住宅区域,不包括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区域。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由县政府以公告方式公布。对改造范围内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成片开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市场运作、县镇联动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布实施相结合,配套建设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采用净地出让、捆绑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旧城改造项目。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
    第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旧城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年度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负责制定旧城改造政策,协调解决旧城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建设、财政、房管、发改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部门),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县旧城改造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大厂镇、夏垫镇、祁各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做好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期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九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近期拟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并切实加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负责办理改造项目的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以及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
    县拆迁、旧改部门负责核准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回迁面积,审核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指导改造项目拆迁工作。
    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改造区域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开发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县建成区旧城改造区域规划和具体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县旧改部门会同大厂镇、夏垫镇、祁各庄镇政府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区域规划,对成片旧城区域调查摸底,界定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组织勘测改造项目面积,并依据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综合测算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拟定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县拆迁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回迁面积进行核准,并审核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改造项目土地储备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按照土地招拍挂规定,确定竞得改造项目用地的开发企业。县旧改部门应当全程监督、指导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建设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用地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收购储备,县国土资源部门印发改造项目用地收回通知,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方式有两种:
  (一)净地出让方式即重大旧城改造项目完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形成净地出让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捆绑出让方式即依据改造项目土地储备方案将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捆绑在一起,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由竞得企业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竞得企业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旧改部门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从城建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县建设、旧改、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房管、环保、综合执法、公安消防、人防、镇政府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五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改造项目用地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旧城改造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为被拆迁人。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其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拆一补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合法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85%进行补偿;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补偿面积大的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收购补偿方式按照《廊坊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储备方案中确定的回迁安置用地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7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开发建设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30%为政府收益。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旧城改造费、城市配套费、建筑材料革新费、节水节能费、临时占道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总体确权费、教育基金、商品房屋交易手续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回迁安置部分,免予缴纳;开发建设部分,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的改造项目,其运作资金可由县土地储备机构通过融资、财政拨款和将改造项目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阻扰、干扰旧城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城改造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县有关旧城改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小小鸟 的资料 给 小小鸟 发送邮件 搜索 小小鸟 的帖子 2011-5-12 18:54:00 [只看该作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