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烟草研究院好考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36:50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
  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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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
  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
  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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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
  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
  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
  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
  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
  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
  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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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
  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
  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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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
  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
  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
  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
  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
  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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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
  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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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
  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
  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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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
  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
  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
  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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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
  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
  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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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