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榆写真下载:叶铭葆:“漏罪”规律新发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49:53

   说起来真是惭愧,身为中国公民,仅仅知道《刑法》中有“漏罪”应当追诉加刑的条文,却对具体的案例一无所知。是重庆制造的“李庄漏罪案”,使笔者第一次知道“漏罪”是怎么一回事。无独有偶,6月9日,又从山东滕州传来消息,原《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山东记者站记者、副主任、原《法制早报》山东发行部主任齐崇怀,在四年刑期将满的6月25日到来之前,又遭到了“漏罪”指控,使得众多不知“漏罪”为何物的民众,再次开了眼界。


  严格说来,“漏罪”只是一个通俗易懂的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这里,《刑法》用的是“新发现的罪”,而不是“漏罪”。或许“漏罪”的说法更为形象生动,从而被社会广泛接受。


  排除人为的因素不说,仅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漏查、漏判,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后来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加刑,无可厚非。但是,从“李庄漏罪案”到“齐崇怀漏罪案”,人们也发现了某种不同寻常的新“规律”。


  其一,“漏罪”案的对象,是因为得罪政府官员而下狱的“犯罪分子”。李庄是因为在重庆“打黑”运动中,为当事人辩护,揭露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由此得罪重庆警方,被逮捕判刑。齐崇怀的下狱,则是得罪了滕州市官员。2007年6月,有人在网上发帖曝光滕州市豪华办公楼,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齐崇怀是背后推手,于是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将齐刑事拘留,后被正式逮捕。市检察院以其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齐有期徒刑四年。两案的第一季,已经被指欲加之罪。现在又上演第二季,人们普遍怀疑是权力操控下的“追加之罪”。


  其二,“漏罪”案主角的职业,是维权律师和揭短记者。在某些政法官员的思想深处,是不希望有律师的,即使有,也只能有听话的律师,而不能有“挑刺”的律师。对于少数不知天高地厚,胆敢“挑刺”的律师,出重拳予以打击,随便找个借口先关起来再说,若想关的时间长一点,则在“漏罪”上做文章。总之,不要你出来你就休想出来。对于记者,当权者总是希望他们多唱赞歌,赞歌唱得好的,吃喝玩乐都可以报销,临走还有土特产相送。一心图利的记者,大可不必走敲诈勒索之路,多唱赞歌同样可以财源滚滚。然而,偏有少数良心未泯的记者,想为百姓说一点真话,却不料得罪当权的官员,结果被罗织罪名,蒙冤下狱。当权者之所以痛下杀手,目的是杀一儆百,以使后来者望而生畏。


  其三,“漏罪”案起诉的时机,是在当事人即将刑满出狱之际。这样的时机选择,也是很有讲究的。时间过早,显得公安检察机关办案草率,案件没有查清楚就匆忙移交起诉。时间迟了,人犯已经释放,再要启动追诉程序,可能比较麻烦,难以得心应手。同时,也可以借助“漏罪”追诉,在心理上对当事人予以无情打击。在狱之人早也盼,晚也盼,终于盼来出狱之日指日可待,却不料突然间又出来一个“漏罪”追诉。心理脆弱之人,受此心理折磨,不死也要脱层皮。而这,正是主事者想要达到的效果。


  顺带指出一点,在中国,最有可能“漏罪”的,应当是那些已被查处的贪官。在官官相护传统深厚的国度,即使是失势的贪官,其背后也不乏暗中相助的“贵人”。所以,因“漏罪”而被追诉的贪官,人们罕有所闻。对照维权律师、揭短记者的被追诉,由此所折射出的中国司法乱象,不是很能发人深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