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丹瑞:中国·甘肃 - 经济调节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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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拟定的《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农牧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和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有利于农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遵循《管理办法》规定的“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认真组织、引导农民参与筹资筹劳,真正发挥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依靠农民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建设集体公益事业,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快速发展,提高农村发展水平。
开展筹资筹劳需要广大农民直接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管理办法》进村、入户、到人。通过广泛宣传,让农民深入了解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等,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严格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界定筹资筹劳适用范围和议事范围。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不能将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列入筹资筹劳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建制村内部分人受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采取受益村协商、乡镇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方式。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二)严格认定筹资筹劳对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开展筹资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的限额标准以2009年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4000元(含3000元)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元。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但每个劳动力每年以资代劳不得超过4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按每个标准工日40元计。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报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议事按两年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资金,下年度不得再向村民筹资筹劳。
(四)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批程序。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一事一议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必须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五)认真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开展筹资筹劳,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
三、严格筹资筹劳管理,保证工作规范运行
开展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经村民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规定的标准和数额进行。乡镇政府要将筹资筹劳方案规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及数额登记到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及数额。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收取资金和安排劳务时,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设计、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资专用收据和出劳用工凭据。村级组织购买“出资专用收据”和“出劳用工凭据”,所需费用从村级办公保障经费中支付,不得向村民收取。
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筹资筹劳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要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事一议档案管理制度,将村民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签字件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筹资筹劳项目形成的资产,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四、建立财政奖补制度,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对村民一事一议项目给予奖补,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建设集体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扶持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群众需求迫切的村内道路修建及硬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项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全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筹资筹劳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和超范围、超限额标准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挪用、平调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借一事一议之名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民清退违规资金,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且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干部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政策水平
筹资筹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组织实施好筹资筹劳工作,需要一大批熟悉筹资筹劳政策的基层干部。全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基层干部开展培训,使其掌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议事程序、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筹资筹劳政策的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各地政府要将筹资筹劳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资金,为基层干部培训提供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