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材装饰网: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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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字 体:【大中小】
苏地税发〔2011〕1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财综函〔2010〕76号)精神,现将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取消地方教育基金
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三、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
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四、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2004 陕政办发〔2011〕1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结算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安徽教育论坛》调整栏目的通知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福建省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通知的办法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客票预售期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