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精到床单上怎么洗:严格的问责是化解拆迁冲突的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09:29

严格的问责是化解拆迁冲突的保障

2011-03-03 00:45

    经济观察报:当前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王琳:拆迁中的主要矛盾还是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城市发展与个体需求的矛盾。它的根源就是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又源于失衡的央地财税分配机制与高企的行政成本。

  经济观察报:为什么中国在这方面会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

  王琳:这要从转型中国的时代背景来分析。从整体上看,拆迁好像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但拆迁有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矛盾无法化解。拆迁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私权和法治观念的日益普及,集体至上的观念已被多数民众抛弃。这一变化使得被拆迁人敢于通过抗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法治对公权力的要求是一种受限的权力,但现时这种权力还过于强大,在体制内难以受到司法的制约,在体制外难以受到民意的制约。上升的私权和不愿受限的公权一对碰,自然是火花四溅。

  经济观察报:以三亚为例,为什么在拆除棚户区的过程中会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究竟应该如何定位类似三亚拆迁中这些人的身份?究竟该不该给予适当补偿?

  王琳:我想有必要区分“拆违”和“拆迁”。“拆违”针对的是违法或违章建筑,拆迁的“拆”针对的是合法建筑。拆违就不存在“迁”的问题。

  三亚凤凰镇的例子之所以引发舆论强烈质疑,主要是因为拆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拆违本身。当地政府坐视棚户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是失职。不拆,就是继续失职。但三亚要反思执法方式,尤其应反思 “把猪养肥了再杀”的拆违思维。包括棚户区如此长时间的公开违法,有没有行政部门在大开绿灯?是单纯的失职,还是伴有渎职,甚至伴有腐败,这都需要查清。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三亚凤凰棚户区内主要是一些外地来三亚求生活的农民。他们本身是弱势群体,政府应予关怀和扶助。但也不能任由他们搭建棚户,对土地构成实质占有,并且用来营利(比如养猪)。如果放纵违建,对其他守法者也不公平,还可能带来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三亚市违建成风,现在要完全处理好难度相当大。这就是执法不及时的恶果。

  经济观察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有更人性化的方式?

  王琳: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就是最好的人性化。行政管理中的 “强制执行”从来都应作为被动的选择和最后的选择。行政部门首要的任务是做好违章建筑的预防。另一方面,对于既成事实的违建,也要尽到告知义务,疏导义务,动迁义务,劝返义务。在执行上,要区分违章建筑与违建的其他合法财产权,要尊重违建者的人身权。

  在国家层面,要加紧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缺了这两个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实是不完整的。法律的缺失让许多违背宪法精神的地方规章大行其道。

  《经济观察报》:新的拆迁条例有哪些突破,尚有哪些不足?

  王琳:我更倾向于使用“征收法”或“征收条例”这样的称呼。所谓的“新拆迁条例”指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已于1月21日公布施行。我们在名称中看不到“拆迁”两个字。拆迁其实是征收的后续动作,“无征收即无拆迁”。当合法征收完成以后,房屋的产权也已经转移,征收人爱怎么拆就怎么拆。

  我们常说,“穷人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的前提,是穷人对这座破房子拥有合法的产权。以前拆迁纠纷频仍,就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奉行先拆再征的策略,颠倒了征收的程序。新“条例”明确征收与补偿是“拆迁”的前提,这是一个进步。至少废弃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其实效如何,还依赖于法院的作为以及法院独立审判能力的提升。

  “条例”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仍是“条例”。用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征用,不符合立法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此处,“条例”对地方政府违法征用、违法拆迁的责任机制规定过于粗疏。而严格的问责,恰恰是化解拆迁冲突的保障。

见2月25日《经济观察报》

http://www.eeo.com.cn/eeo/jjgcb/2011/02/28/1944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