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珠记清歌一片19楼:取3千银行给3万,下岗女工三次还款遭拒事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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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3千银行给3万,下岗女工三次还款遭拒事件该如何处理

廖盛芳

2011年06月07日09:16    6月5日下午,下岗女工杜女士到南京市中央门一银行取3000元存款,结果银行给了她3万元现钞。发现问题后,杜女士三次到银行退还多收的钱款,却三次遭到银行拒绝,这是发生在古都南京的真实事件,从《扬子晚报》的报道看,事件似乎已得到处理。只是这样的处理并不妥善,笔者写作此文,意在探寻妥善的处理之策。

  《扬子晚报》的报道在文章的最后引用了银行负责人和律师的话。银行负责人称,银行出现取款错误的事情很常见,银行有监控,还会找到多取钱的当事人的,他不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律师则说,如果储户在取款时由于银行的失误多拿了钱,储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仍有返还义务;另外,在储户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只要银行能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业务时确实多取了钱给储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钱。这两个人的观点给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给人的印象是,银行无论怎么出差错,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它的钱都是担保无忧的,因为道德和法律都站在银行一边。就这样,通过引用两个人的观点,《扬子晚报》的报道无形中就把杜女士置于道德洼地,似乎自从银行多给她钱后,她就带有“原罪”,而把钱及时还给银行是她洗却“原罪”的唯一出路。这样的处理显然一点也不公允。

  从报道中,我们看到,3千变3万源于银行的失误,杜女士并无过错,当杜女士发现银行多付给她2.7万元现钞后,她首先想到的是这钱不是她的,她不能要,而且她急忙返回了银行,三次试图把钱还给银行。杜女士的这些举动足以表明她的善意,体现她高尚的道德境界。在整个社会面临“道德滑坡”冲击的当前,杜女士的举动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褒扬杜女士的善意和她的高尚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因此,在处理整个事件的时候,首先应对下岗女工杜女士提出表扬,对她主动还钱的举动表示赞美、支持和鼓励,以引导社会向她学习,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可以表达这样的意思,我们的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中起着重要作用,也应该作这样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这条规定,上述律师的话是对的,由于银行的失误而多给杜女士的2.7万元现钞确实属于不当得利,杜女士有义务将这2.7万元还给银行。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在《说文解字》中,“法”是“平之如水”的,现代的法律是讲究权利义务对等的。我国的法律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例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的同时,规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超额给付的行为,银行是有过错的,理应为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由于银行的过错,杜女士在履行管理和归还2.7万元现钞义务的同时,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据此,银行在赵女士退回2.7万元之后,理应对赵女士因管理和退还该款项而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扬子晚报》的报道说,这家银行一名行长、一名业务科长和一名办事员,一男二女3人与杜女士相见后,仅由男性行长向杜女士口头表达了“谢谢”二字,并作了简单的情况说明,就转身离去。这样的态度显然是不适当的。杜女士发现问题后,及时返回银行还款,在几次遭拒后把钱交给警察保管,她的行为对银行及时收回错付的款项,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百姓对银行工作的支持。因此,银行理应对杜女士表示诚挚的谢意,这种谢意不应是敷衍的,而应是发自内心的。同时,由于银行的失误造成了杜女士还钱的负担,而且银行三次无理拒绝了杜女士的还款要求,因此,银行理应对因自身的过错而给杜女士造成的伤害作出道歉,这种道歉也不应该是敷衍的,而应该是发自内心的。

  要把事件处理好,我们还不能就事论事。不妨设想一下,如果银行理应给杜女士3千元,却错误地只给了2.9千元,而杜女士当时并未清点,那结果会怎么样呢?银行会三番五次地追着要补给杜女士100元吗?如果银行要补给杜女士钱却三次遭到杜女士拒绝,那情形又会怎么样呢?想到这样的问题,我就想起了“钱请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提示牌,报道中的律师说这样的提示牌并无法律效力,但在银行少给客户钱的情况下它却可能起作用,退一步说,即使离拒之后,银行还认,在银行多次要求还钱给客户,而客户在拒绝多次之后还能把少给的钱要回来吗?这想这是不太可能的。经过这么一对比,我们就会发现,银行和客户之间其实是不平等的。银行的钱即使被工作人员错给了,也不用冒什么风险就能追回来,原因在于在人们的观念中银行的钱是国家的,而客户的钱是个人的。这样的观念其实是有问题的。客户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并不是直接跟国家打交道,而是与具体的经营机构打交道,经营机构的利益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的利益。市场经济讲究主体的独立和平等,银行和客户作为各自独立的交易主体也是平等的。因银行错误给付而致客户多收了钱属于不当得利,因银行少付客户钱而致银行多出来的钱也属于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根据民法原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市场经济讲究效率,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如果得利方多次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而遭到受损害方拒绝,就应该视为受损害方放弃请求权。这应该成为一项原则,具体的规定则可以作进一步研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在本事件中,如果杜女士还款遭拒视为银行放弃对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那么银行的这2.7万元损失应由该银行营业机构承担。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是公平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银行严格制度、改善服务,调动起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