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道 非常道全文:空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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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屋法规

来源: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1-05-06 16:08   作者:李开周  字体:大  中  小“凡发生房屋恐慌之都市,经市县参议会之议决,得征空房捐,空房捐比照前项各款自用房屋捐率,加倍征收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提出:我国现在空置的住房至少在3000万套以上,政府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消化这3000万套的空置房。采取什么样的有力措施呢?程恩富的提案是,强制出租或者出售空置房,凡是空闲的房子,业主必须在一两年之内把它卖出去或者租出去。

  这个提案很是吸引了一些注意力,我最近还翻看了网上的相关评论,有赞同该提案的,也有反对该提案的,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说业主有处置财产的权利,让不让房子空着,是人家的自由,政府不能干涉,哪怕这样做确实能把房价降下来。

  我是法律上的门外汉,不知道强制出租或者出售空置房在法理上是不是说得过去,但我知道一些法制健全、市场发达的国家是怎样打击空置房的。譬如荷兰的法律规定,如果一套住房连续空置超过12个月,其他人就可以住进去,而且不用交房租。法国的一些城市则规定,住房闲置超过一年,政府可以罚业主交出房款的10%,闲置超过两年,可以罚业主交出房款的12.5%,超过三年,可以罚业主交出房款的15%。德国、瑞典和美国的部分城市更厉害:一所房屋如果长期无人居住并且拒绝出租,政府可以直接推倒,并无需给业主补偿。

  有的朋友说:咱们这儿是中国,不是美国、法国、德国、荷兰,咱们国情跟人家不一样,咱们的市场和法制还没有发展到人家那个地步,人家能那么做,咱们未必能。我挺讨厌这个说法。这些年,“国情”几乎成了一面挡箭牌,想让汽油涨价,就说“跟国际接轨”;不想让官员申报财产,就说“目前国情不允许”。这套侮辱公众智商的把戏,早被大伙看穿了,没什么说服力。

  至于说现代中国的市场和法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业主出租出售空置房,那就更像胡扯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比现在落后吧?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可是国民政府在打击空置房这一方面,竟然能够提前大半个世纪“跟国际接轨”。不信我给您念几段194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空屋限制条例》:

  “通都大邑,房荒极为严重,公教人员及薪水阶级,亦最受威胁,国民政府为保障人民居住之合法权益,特制定此条例。”

  “可供居住之房屋,现非自用,且非出租者,限期于一个月内,命其出租。自用房屋超过实际需要者,依《土地法》第96条之规定,限期命其将超出需要之部分出租。”

  “凡发生房屋恐慌之都市,经市县参议会之议决,得征空房捐,空房捐比照前项各款自用房屋捐率,加倍征收之。”

  “空房捐逾期三个月以上者,主管征收机关得移请法院查封其房屋,移为平民住所。”

  这几段条例的意思很明确:现在房荒严重,买房难,租房也难(1949年前普通民众买房租房有多难,本栏目下期文章会有详细说明),为了让大伙都有房住,政府坚决限制空置房。怎么个限制法儿呢?

  第一,强制要求业主把空置超过一个月以及虽然没有空置但面积超过实际需要的住房租出去;

  第二,如果业主拒绝出租,政府可以征收空置税,空置税的税率比普通房屋的房产税高一倍;

  第三,如果业主拒绝缴纳空置税或者延期缴纳达三个月,政府可以让法院查封他的住房,然后作为廉租房使用(“平民住所”又叫“贫民住所”,多由政府开发,用于廉价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是民国时期廉租房的专称)。

  我的愚蠢想法是,在限制空置房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确实有特殊国情,不能跟国际接轨,不妨回头跟民国接一回轨,参考一下也是好的嘛。

  李开周,专栏作家,著有《千年楼市》、《食在宋朝》、《祖宗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