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梦西游4合金时装技能:【2009-08】职工宿舍租金需要缴税吗 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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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职工宿舍两处,分别是福禄南苑和福禄北苑,都属于我单位的自有房产。福禄南苑是十年前建造的,配套设施比较简单;福禄北苑是这两年才陆续建造完毕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有闭路电视、预留电话和宽带网线。最近我单位招聘了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员工队伍,这些学生有外省的,也有本地的。由于我公司的生产实行三班作业,因此,多数人需要住在本公司的职工宿舍。为了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向住在福禄北苑的员工收取租金,由财务部按每人每月300元价格在发放工资时统一扣收。而居住在福禄南苑的职工,因宿舍配套设施相对简单,公司就不再收费。请问,我单位免费提供与收取部分房费的宿舍是否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我们可按目前收取的房费计算缴纳税款吗,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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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单位出租自有住房只有在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的情况下,才暂时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如果出租超过了政府规定的价格,就需要申报纳税。因此,你单位将自有的房产福禄南苑作为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而每月收取住房租金的福禄北苑就需要与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比较。如果福禄北苑出租价格未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也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如果超过了政府规定的价格,就需要申报纳税。
在出租价格超过政府规定价格,需要纳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与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综上,你单位向职工收取房租属于房屋出租行为,如果收取的房租超过了政府规定的价格,就应当申报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至于收取的房租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你们应当与住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