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app:推崇礼"上"往来 老总按"潜规则"办事栽进高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16:01
2011年05月13日08:05楚天金报沈度我要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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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楚网导读]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受了这样一些误导,不少人触犯了刑律还不自知。黄某就利用职权向承建工程的建筑商索取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还有哪些传统观念违法呢?】大楚推荐:抓环保兔得超潮公仔 |拍税收故事赢现金Q币 |湖北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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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走出法律误区,普及法律知识很重要 (记者邹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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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送礼也可能触法。图为侦查员们正在审讯涉嫌行贿的嫌疑人(记者蒲哲 摄)
提要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这些传统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一些人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构成危害。比如,“罚不责众”、“一人做事一人当”、“官不打送礼人”等等。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受了这样一些误导,不少人触犯了刑律还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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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当官不打送礼人
帮人装修换项目 送钱老板入班房
“当官不打送礼人”这一信条,不仅是历史上官场和交际圈认同的准则,即便到现在,仍成为不少混迹职场和经商发财的秘笈。这种观念形成风气,使送礼人失去羞耻感,使得送礼、行贿成为一种自发而为的普遍现象。
给人送礼真的就不会出事吗?事实并非如此。
2008年初,武汉市检察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时任武汉某投资公司董事长的曾某,利用职权向承建工程的建筑商索取贿赂。
曾某被传讯后交代了犯罪事实。随着侦查的深入,侦查员又获悉,该涉案人也曾向曾某的前任黄某行贿数万元。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后,黄某也被检方抓获,并成功突破,又连带牵出了另一送礼人衣某。
侦查员查明,2000年到2003年,黄某在担任交投公司董事长期间,正值该系统内一栋大楼要装修,深圳一装饰公司董事长衣某找到黄某,希望能承接该装饰项目。
为达到目的,2000年7月,在得知黄某看中一套房子的消息后,衣某就陪同黄某的爱人魏某一起去看房,并在交付房款时,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魏某。随后,该装饰公司拿到信息大楼的装修工程,中标金额为2700多万元。
2005年,黄家决定装修自己和女儿的房子,魏某遂找到这家装饰公司副总经理、衣某的爱人易某。随即,该公司在未签订合同、没有收取预收款的情况下,开始对黄家的两套房子进行装修。事后,该公司也未向黄家收取一分钱的装修款。但为掩人耳目,易某向黄家虚开了一张15万元的收据。经查,两套房子的装修费高达23万余元。
最终,反贪人员查实,黄某在2000年到200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高达117万多元。
2008年10月,武汉市中院一审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全部赃款上缴国库,而行贿人衣某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衣某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送礼的方式拉拢黄某,通过送钱的方式获得工程。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刑法上的行贿罪,法院也是依此罪进行的判决。
生活中,尤其是国内这样一个重视礼尚往来的社会里,人们往往认为办事送点礼是正当的,也就是俗语中所说的“官不打送礼的”。然而,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下,社会更强调的是公平公正,这也是立法惩治行贿受贿的初衷。
因此,我国《刑法》强调行贿与受贿一并打击,既摘去“毒果”也除去“毒树”,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同时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而如果具备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或者行贿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任一情形,也达到立案标准。如果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可被判处5年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误区二:一人做事一人当
学员倒车撞人 教练“买单”3000元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电影电视剧中,不少纠纷,一旦涉及到追究多人的责任时,总会有人站出来,高喊着“一人做事一人当,有什么事情找我”的语句。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法律只会惩处直接责任人。但实际上,这一简单法则早已远离了时代的要求。
2008年10月,青山区发生的一起车祸,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那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青山辖区的一个驾校内。
当天,驾校的训练场上,几名学员正在教练的指挥下,练习倒车。中午11时许,轮到了刘某倒车。突然,意外发生了,由于刘某未能查明车后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即倒车,教练车重重撞上了正在车后观摩的学员陈某。陈某因遭到车尾挤轧,下肢不幸受伤。
事后,陈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药费6000余元。住院期间,驾校代为垫付了这笔费用。
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员刁某负事故的全责,刘某和陈某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2009年5月5日,陈某因左膝关节疼痛,再次住院治疗6天,门诊、救治和医疗费共花费1万余元。后经鉴定,此次入院治疗与此前的事故100%关联;陈某伤情未致伤残,但尚需后期治疗费1500元,并需长时间休养。
陈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驾校、刘某以及教练刁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及各种损失2万多元。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查明车后情况,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驾校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陈某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6万余元;刁某赔偿陈某3000元,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能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有效的补偿,加重了其他一些有关的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除了“一人做事一人当”这种责任形式之外,还规定有其他很多与这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明明是刘某驾的车,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由刘某担责,而由教练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叫做替代责任,即:本是你的过错,但不由你担责,而由他人担责。
而驾校在此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练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虽有过错,但因为教练是驾校的员工,驾校应为自己员工的职务行为担责。这是依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来确定的。连带责任虽然加重了相关人员的负担,但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误区三:罚不责众
私分小金库 三科员获刑又罚钱
“罚不责众”的观念,在我国流传很广。
在不少人看来,一个人犯法势必会成为众矢之的,受到惩处自认倒霉,然而如果大家都这么干,那就无所谓了,反正罚不责众嘛。这一心态,在职务犯罪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也往往是单位窝案、串案发生的原因。
孝感市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典型案件。据办案人员介绍,当地检察机关根据举报,发现某事业单位的人事科开设有小金库,该科工作人员有贪污的嫌疑。
经过调查,案情也很快明朗:该人事科共有3名工作人员,全部涉案。据调查,2001年1月10日,3人以春节补助名义,将人事科收取的1999年度某专项考试余款5.1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7万元。2002年2月,三人又以年终福利名义,将人事科收取的该项余款4.2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4万元。
侦查员还发现,由于是科室人员全部参与,几乎从来不担心会被查处,这些事情在几名工作人员的日常笔记中,都有记载,且领款时还有签名。随后,三人因涉嫌贪污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间,3人利用办理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资格换证等业务代收费之机,采取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资金的手段,筹集资金,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资金除用于科里公务开支外,每年春节前后,由科长李某组织科里人员将小金库账目进行对账后,以科室补助、年终福利等名义6次私分,总额达12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刑二年到一年(缓期执行)不等,同时各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我国相关法律中,从未见“罚不责众”的条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明确了“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实际上,法律不会因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更不可能不予处罚。如《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规定,民事法律中的连带责任的规定等。从众只是人类的一种思维、行为方式,这样会让人觉得更安全,会使人觉得受到惩罚的几率变小,惩罚的成本加大,其实这完全是一种侥幸心理。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