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驿站怎么样:期待死刑复核程序的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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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死刑复核程序的细化和完善2011-6-4 9:55:15             期待死刑复核程序的细化和完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0cd6801018534.html徐天明律师博客

    对于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的小贩夏俊峰来说,其卑微的身世、凄惨的遭遇,确实令人掬一捧同情之泪。但他在不幸的同时,又有着些许的幸运,因为他爱人张晶找到了被《南方都市报》记者称之为也许是中国最好和最合适的律师---陈有西。陈有西律师也不负众望,经过细致的阅卷、完整的会见、扎实的调查,已初步找到了死刑判决赖以成立的证据为伪证的嫌疑。为此,陈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系列新证据,申请最高院调取相关侦查、勘验、鉴定的材料,提出进行死刑复核的听证程序尝试。若本着查明案情为法院最高宗旨的原则,夏俊峰死刑案获得重大转机,当大有可能。

     但是,在目前的中国,又确实有着远离常识、缺乏常理的事情,在每天不断地发生。去年重庆打黑案中的樊奇杭,在递交了直指刑讯逼供血书的情况下,依然被最高院不声不响地核准死刑并结束了生命。尤其堪忧的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只有提纲挈领的寥寥数条、总计不过一百多字,而对刑诉法死刑复核具体细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又主要是钟对核准和不核准的内容,以及做出决定后案件的发回问题做出的规定,本应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进行复核、如何确保公正的最关键的具体程序问题,却是语焉不详、付之阙如。因此,陈有西律师那些思路清晰、证据扎实、申请合理的辩护请求,能否获得最高院的支持和认可,令人忐忑、尚难预料。

     从目前的死刑需最高院核准方可执行的结果看,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列外,是事实上的“三审”。对于这样一个独立的刑事程序,不对复核启动、开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最重要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概括性的粗糙的几条形式上的条文,无论如何都是极不严肃和科学的。一部国家的大法,就应当很好地体现一个国家的司法理念和水准。既然已经确认死刑需经过复核,既然死刑复核已成为一道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那么,就应该做到名副其实,把这一程序中方方面面的内容都尽可能地明细化、规定好。这也本应是一个诉讼程序的应有之义。

     从少杀慎杀直致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考量,死刑复核程序也应当存在且必须有严谨科学的程序规范。死刑毕竟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的刑事处罚。人死不能复生,应当慎之又慎。体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就是要有如何确保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会见权、调查权、申请调取证据权、鉴定权、辩论说明权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和意见,应当得到法院具体明确的有理有据的回应,不应当是你辩你的、我核我的,各说各话。保证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权,才能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意义,才能真正体现我国不枉不纵的刑事司法原则。而所以这些,都有赖于程序的细化与完备。

     今年拟做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正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条文简单粗糙、不具操作性的严重问题,应把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单独的一章,并重新做出细致明确、严谨科学的规范。

      首先,应当明文规定,在死刑立即执行案方面,区别于其它刑事案件,实行二审和复核审的特别程序,非经此特别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不能生效。

      其次,死刑复核应当有自身独立的程序性内容,尤其是复核如何启动、开展、被告人陈述意见、代理人辩护、调查取证等等问题,都应当有恰当合理的

规定。

      再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定公诉方,确定采取开庭或听证这样公开的问案制度,以促使法官更加重视案情、发现问题,并体现司法的公开透明。

      最后,法院的复核决定应有详细的阐释和说理,在决定书中,应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要求和意见、公诉方的意见是否采纳以及理由,做出一一回应和说明。这些步骤和要求,必须明确写入法条之中,以便更具操作性。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中具有标杆性意义的诉讼程序,它的规范是否科学、严谨、合理,能够切实反映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程度和一个国家的司法理念。因此,今年的刑诉法的修改,不能放过对死刑复核进行大修的难逢的机会。我们亦期待一个与世界先进司法更接近的死刑复核程序的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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