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战百宝箱3等级:宋代官员为完成政绩考核竟将无病者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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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为完成政绩考核竟将无病者活埋

2011年05月16日 17:49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朱瑞熙 王曾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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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辽宋金西夏社会生活史》,作者:朱瑞熙、张邦炜、刘复生、蔡崇榜、王曾瑜,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两宋王朝一方面厉行火葬之禁,一面着手解决葬地,设立义冢。义冢又称义阡,是掩埋无主尸体的公墓。元丰二年(1079)三月,神宗采纳开封府界提举常平等事陈向的建议,“令诸县度官不毛之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并授权陈向“主其事”。这意味着义冢形成制度。

崇宁三年(1104)二月,中书就健全义冢即漏泽园制度提出建议:一、加强管理:“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令佐赞移,以图籍交授;监司巡历,取图籍点检。”二、统一规格:“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口,以刻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三、允许移葬:今后亲属“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四、妥善保护:“无故若放牧者,悉不得入。”徽宗当即接受大臣建议,予以批准,“并著为令”。漏泽园是蔡京为义冢取得新名称。《汉书》卷64上《吾丘寿王传》载,吾丘寿王称赞西周“德泽,上昭天,下漏泉”。颜师古注曰:“漏,言润泽下沾,如星之漏。”漏泽园即取名于此。

崇宁年间各地相继建立漏泽园,如明州(治今浙江宁波)虽远离京城,但闻风而动,所属鄞县、奉化、慈溪、定海、象山、昌国六县当即设置漏泽园。北宋末年,宋金开战,漏泽园之事无人过问,园地丧失,以致“已死者衔发掘之悲,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绍兴十四年(1144)十二月,高宗在南方站稳脚跟后,“诏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在朝廷的一再催促下,各地漏泽园得以陆续恢复和增设。

宋代义冢制度在推行中弊端甚多:一是弄虚作假。朝廷规定守园僧人“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守园僧人“遂有折骸以应数者”,以便冒领“恩例”。某些地方官员居然“责保正长以无病及已葬人充”。无病便葬,即是活埋。如此草菅人命,按照法令,仅“杖一百”。二是敷衍塞责。按照规定,“凡漏泽园收瘗遗骸,并深三尺”。某些地方政府应付差事,“或不及三尺而致暴露者”,葬了等于不葬。三是胡乱开支。某些地方官吏“奉行颇过”。在“葬日及岁时,设斋蘸,置吏卒护视”。以致入不敷出。

何况义冢制度本身就有问题。朝廷明令禁止火葬,一味推行土葬,只顾死者的埋葬处所,不顾生者的生存状况。人们抨击义冢制度“不管活人,只管死尸”。在人多地少矛盾尖锐的宋代,义冢根本无法满足需要。如建康府(治今江苏南京)义冢“暴骨如葬,后后殡者多发前冢,弃骨骼而纳心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得求助于火葬。江南东路转运副使真德秀在创建建康府南义阡时,定下一条规矩:“地满之日,支钱焚化。”浙东提举常平李大性在设置绍兴义冢时,公开宣布:“其有循浮图火化者,助之缗钱,从其私。”总之,两宋统治者推行义冢制度,预定目标未能实现,火葬之俗难以革除。正如顾炎武所说:宋代“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成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