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西游全人族阵容: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7:34
一、主要程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
二、受理范围
(一)仲裁委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我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1、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2、辖区内跨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3、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我市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4、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5、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三)县(区)仲裁委管辖案件范围
县(区)仲裁委管辖本县(区)所属单位及驻其辖区内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仲裁时效
(一)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三)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以上材料,申请人均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时间。
五、办理时限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六、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仲裁主要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体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理机构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人事厅转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96号) 中指出:本《意见》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可见,目前情况下,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是事业单位与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