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万和城小区:陈杰人:慎用死刑,最高法可以走得更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17:45


陈杰人 媒体人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政策,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告还要求,今后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

我赞同和支持最高法的这个态度,因为它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理性和对生命的敬畏,就死刑问题所规定的迄今最严格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不仅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还是文明的进步。

从历史来看,死刑最早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战争,那时候,氏族之间战争结束后,通常会将俘虏杀掉以报仇恨。可见,死刑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血腥的报复色彩。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然显露出浓厚的报复心理。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理性的张扬,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方面,死刑是对“天赋人权”原则的悖反,因为生命是上天所赐,任何人不应该基于任何理由杀害另一个人;另一方面,死刑并不能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具有当然的制止犯罪的效果。一个最有力的反问是:如果认为死刑是有效的,那么为什么一直有那么多人犯死罪呢?

自从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写下了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来,有关死刑的废除问题,就成了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公共管理者和社会各界热烈争议的话题。从当初死刑应不应该废除之争开始,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即死刑最终应该被废除,但鉴于历史、文化和司法传统等复杂因素,在没有彻底废除之前,首先应当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应该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截至2009年,全世界已有11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彻底废除了死刑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78个。

但在中国,民众对死刑的迷信程度依旧较高,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曾于1995年进行民意调查,结果表明95%的人反对废除死刑。这些年尽管这个比例有所降低,但民间崇尚死刑报复的人还不是少数。

如果说国外对死刑的废除,是从政治家开始的,即由政治家通过议会等立法机构,推动废除死刑的步伐,那么在中国,推动人们摒弃报复思想的,主要还是司法的带动。这一点,尤以最高法院自2007年起收回死刑核准权并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后的行动为闪亮点。

很多人注意到,2007年后,中国各地实际执行的死刑人数大幅度减少,因为一些地方的中院和高院在一二审宣判的死刑,相当一部分到了最高法院没有被核准,并最终改判死缓或者无期。此后两三年,各地法院慢慢熟悉了最高法的“尺寸”,开始慎用死刑判决,一、二审判处死刑的人数大幅度减少,尤其是对于那些激情犯罪的被告人,通常不会判死刑。

司法实践中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并没有导致之前一些人想象的“减少死刑会刺激犯罪的增多”,相反,这个社会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实践证明,死刑执行得宽与严,与犯罪的多寡,并无必然联系。这些实践,甚至也成了刑法修正案(八)最强有力的实证基础。这次修正案,一次性减少了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实乃多年来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现在,当多数人已经就限制死刑和慎用死刑达成了共识之时,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民众心理,依然有必要对死刑的适用保持更加严谨的规范。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没有废除死刑之前,不能以慎用死刑为名,放纵那些本该判死刑的犯罪;二是对慎用死刑应该有更加明确的操作标准。我认为,对于后者,至少有三个规则需要明确:

第一,适用死刑的必须是证据确凿、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的恶性犯罪案件。对于那些虽然民愤极大、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件,如果案件存在疑点,就应该一律不判处死刑。

第二,对于事出有因的案件,如被害人有过错,犯罪人有错误认识、为生计所迫,犯罪人为了其他善意目的等案件,只要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也一律不判死刑。

第三,虽然法律尚未全部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可以再往前跨进一步,即对那些非暴力犯罪,除非极个别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规定基本不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