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三角带哪个牌子好:“天下最牛罪犯”服刑期间开警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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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最牛罪犯”服刑期间开警车回家   作者:郭鑫 2011-05-23 15:12:11 发表于:博客中国

记者 郭炫斌

重庆市大足县国梁镇曲水村4组的宋大秀,一家人在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复兴老街做生意经商多年。她的丈夫李开全于2007年1月2日的14时40分,因驾驶摩托车被该县的娄必佳驾驶贵10-36612号变型拖拉机,在桐梓县境内水坝塘一狮溪福田坝段时相撞,事故发生后,娄必佳驾车逃逸,致使李开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死者的亲人等对该事故的处理结果不服,因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宋大秀等人认为未依法判决。死者的亲属对赔偿问题一直在不断的申诉,希望得到依法的赔偿。记者在见到宋大秀时,感觉到她一直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对丈夫的离去与法院的判决似乎无法承受。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字[2007]44号对本案提起公诉,娄必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后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经调查所知,娄必佳于2007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于2007年3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于2007年4月17日被提起公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07)桐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娄必佳驾车与李开全驾乘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开全受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肇事后娄必佳未尽保护现场等义务,驾车逃逸,娄必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应赔偿受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济损失判定为17813元。  宋大秀等人对一审不服,便依法提起上诉,以被告人娄必佳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处刑,以及民事部份赔偿过少,未判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为由,将本案上诉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07)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6号驳回宋大秀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而宋大秀又对此提出申诉,该院以(2007)遵市法刑申字第78号驳回其申诉。  而本案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182332.20元认定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应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故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未判处本项赔偿。而二审只提精神损失费,确因精神损失赔偿不属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而死亡赔偿就未被算。宋大秀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因而,对此完全不服,故一直为此申诉、信访不断。  更让受害者家属宋大秀等一家人不服的是,罪犯娄必佳在桐梓县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据知情群众讲,看到罪犯常去夜朗街帮他姐夫做啤酒生意,常常出现在茶馆里打麻将赌博,经常开着桐梓县看守所的警车招摇过市,并于2008年7月19日耀武扬威驾驶桐梓县看守所车牌为贵C1015的警车回离城136公里的水坝塘镇为岳父办理丧事。然而,罪犯是在服刑期间:(2007)桐刑初字第76号判决对娄必佳判处有期徒刑3年,即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1月28日止。当宋大秀一家人得知罪犯开警车回家后,便将该警车扣了下来,桐梓县政法委有关领导赶到水坝塘要车,并再三向受害者的家属保证一定依法督促各部门按法律程序办理本案,但宋大秀一家人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依据该《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2001年通过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6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因此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侵权事故死亡残疾的话,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本案的精神损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可以要求赔偿,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却不能以精神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记者据悉,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哪些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问题,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指出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通过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索赔的,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的责任:㈠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㈡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㈢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行为处罚比交通肇事罪严厉得多。比如,一般交通事故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交通肇事犯罪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判刑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的问题:关于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交通肇事逃逸者被判处刑罚后,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仍需要承担,其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