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米线txt完结百度云:提高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几点体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1:22:23

 

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的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慎重,要尽可能做到所立案件诉得了、判得了,只有这样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才能取信于民。近几年来,我局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体会是比较深刻的。

一、准确掌握反渎职侵权各罪的犯罪构成

这个道理似乎不需要再说了,但的确很重要。我们知道,反渎职侵权案件难办,一是案件说情多,干扰多、阻力大;二是案件定性难,取证难。干扰和阻力往往不是由侦查人员解决的,我们要考虑的是,为什么取证难,难在那里。事实上,反渎职侵权案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它的主体是一种特殊主体,它的行为也是一种特殊行为。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实际是一种限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的侦查要多一层工作。比如说,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较,反渎职侵权案件不但要查清谁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客观表现如何,它所造成的后果怎样等问题,而且还得进一步查清行为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行使的何种国家公共管理权力,履行的是什么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过错怎样,这种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等等。实际上,增加了这层特殊性,表现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取证的难度远比这样表述大得多,也复杂的多。因此,要确保我们的侦查方向始终明确,条理始终清晰,内容准确而具体,我们就必须真正掌握并准确地理解犯罪构成及其立案标准,清晰地理清我们所要查证的问题,及时地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证据。这样,我们的侦查就不会顾此失彼、丢三落四,甚至是因思考不周全贻误战机。

例如:我们在立案查处的苏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汪景明滥用职权一案中,汪景明是分管殡葬管理的副局长,由于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并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新民塔陵的“预售”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在这一系列行为中,哪些才是汪景明作为副局长的行政管理行为?哪些管理行为是渎职?渎职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它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怎样?在侦查中如果不从一开始就理清这些问题,并紧扣这些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而是凭“感觉”碰到什么查什么,其后果就会眉毛胡子一把抓,该查清的没有查清,无关紧要的却费了很大功夫,这当然也就不能说得上保证案件的质量了。

离开了犯罪构成的侦查是不可取的,这是一个根本道理。但是,必须承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做得很好,这确实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

二、重外围调查,轻口供突破

渎职侵权犯罪也有人称是“后果犯罪”,它的显著特点是有一个明显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又是由于某种确定的公共管理行为造成的。也就是此类案件的后果一般都是明确的,相对的公共权力也是明确的。这些相对明确的事实,为我们在侦查上进行详尽的外围调查提供了可能,甚至可以这样说,渎职侵权案件有很多是可以在不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全部事实查清楚的。

比如汪景明滥用职权一案,由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我院办理后,我们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确定了初查方案。经分析研究后,认为应将此案外围情况弄清楚。方案确定后,我们进行秘密而细致的外围调查。首先了解此案的后果,即到上海江苏省驻沪办事处了解从1997年起上海、浙江、安徽及我省南京、常州、无锡、苏州等地客户连续群体“上访”,上百人聚集到江苏省驻沪办事处寻衅滋事,围攻工作人员,谩骂党和政府等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的所有证据材料。再查找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行为证据,取得了汪景明滥用职权擅自批准“预售”活动的书面证据和违反上级规定的有关材料。至此,一个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基本轮廓就已经浮现出来了。之后,我们还调查取证了汪景明滥用职的犯罪动机即徇私情节,最后在该案全部事实查得一清二楚的基础上,我们正式对汪景明依法传唤,并于当日将其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

平时,我们所说的“突破案件”,其实,主要是指的是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的作用无容置疑,但过于重视口供或过早得到口供却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过于重视口供,往往就是期望犯罪嫌疑人将全部事实说出来,毕其功于一役,省去许多麻烦,这本身就是一种急于求成,期望事半功倍的心理倾向,它必然影响外围调查工作的细致与深入;其次,过早地接触犯罪嫌疑人会暴露案情,暴露我们的侦查方向,给案件留下串供、毁证等隐患;第三,没有充分的外围调查,不掌握确凿事实,也无法最终获取真实的口供。总之,我们的体会是,认真周密的外围调查对于侦破渎职侵权案件,确保其证据的全面、准确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三、证据要尽可能达到足以抵御干扰的程度

我们认为,反渎职侵权案件难办,很多时候主要不是表现在案件的侦查上,而是在认识上。这类案件许多时候认识很难统一,而且上上下下的压力、方方面面的干扰总是有的,这些外来的阻力一旦与某种“认识”或与“说法”相结合,案件就难办多了。而渎职侵权案件的说情人之所以能够自我感觉良好,一些“说法”之所以能够混淆视听,关键还在于渎职侵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大多数是过失,甚至是没有犯罪动机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从事实上尽可能地揭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对于抵御说情,减少阻力是极其有效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物质上的富裕成了许多人的目标。于是出现了许多为了获取金钱不择手段的丑恶现象,这种丑恶的风气同时也腐蚀着国家机关,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官职大小、职务高低,将手中掌握的有限权力加以无限制的发挥,以至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汪景明滥用职权一案就是其中一例。汪景明之所以滥用职权,除了他违反了有关规定,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外,还有一定的徇私情节,即为了达到以权谋私,而滥用职权。所以,汪景明滥用职权一案在起诉、审判等阶段异常顺利,最后,法院对汪景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我们始终认为,成功地揭示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是抵御干扰的最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