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1:19:20
——读《美国宪法原理》、《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有感
一、美国国父们遣责“民主”是一种摧残自由的罪孽
1、国父们眼里的“民主”与“共和”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特别强调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制宪者们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共和:共和的底线是国家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
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骚乱,“民主”这个词已经被搞得声名狼籍,充满暴力色彩。
2、制宪会议上,国父们高声炮轰“民主”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就是——谢斯起义,起义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号,在当时的上流社会里,“民主”已经成了粗暴蛮横、贪婪无耻、巧取豪夺的代名词了。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对人民也不信任。制宪会议的骨干分子们更是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就指出,“当年抓住共和主义紧紧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样,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就证明任期参议院还是不稳,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
谢尔曼代表说,“老百姓眼下对建立政府的事还插不上手。他们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引动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
就连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
难能可贵的是,虽然他们如此反感民主,但们依然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没有彻底地把人民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排除出去。他们仍然坚定地主张共和政体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这个政权、使各种权力最终奠基于人民之上。
不过要想指望这样一群对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国国父们能制订出一部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新宪法,用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制订政策时能插上话和施加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推翻邦联的民主制,大胆创新,建立强有力的总统制共和政体
1、削弱议会的权力,降低议会的政治地位
美国的国父们要建立的是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特点是“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则属于从属的地位。立法权是属于议会的,议会是国家机器中的民主机关,是一个国家里的与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机关,最能反映民意。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们对议会自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好感,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对议会就有这么一段非常负面的评价:“在议会中,议员们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象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机构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意图;而且,由于立法机构一般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就总是在行动时势头过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门难于维系宪法规定的平衡”
国父们对议会的反感和排斥可见一斑,所以他们绝对不愿意建立一个由议会主导的政体,而是要建立一个行政主导型的政体。
要把通常是议会主导的共和政体改造成行政主导的共和政体,首先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国父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分割立法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意见多变的众议院。立法权一分为二,让他们互相牵制,便于行政首脑对他们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第二个措施是,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立法权至上、议会主权,也就是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民主机关在共和政体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行政首脑“帝王般的权力”,使行政首脑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制宪会议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国宪法,在代表们的辩论中,直接提及英国制度多达111次,间接提及的有24处。迪金森代表在制宪会议上就反复重申他对英国宪政的热烈歌颂,认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之一”,甚至说“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态,都永远不会得到与此同等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