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湿地公园:模特肖像权协议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53:34
底色 发表于:05-12-27 16:29 [只看该作者]第2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以下简称“摄影师”),系从事摄影创作的{自然人}/{公司}。
{*}(以下简称“模特”),系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
鉴于摄影师希望拍摄模特创作人像作品,模特同意拍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摄影师和模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 拍摄及报酬
模特同意摄影师于{*}年{*}月{*}日,拍摄以模特为主体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摄影师就此向模特支付报酬为人民币{*}元。拍摄地点为:{室内}/{室外};拍摄体裁为:{着装}/{裸体}。
二、 作品的形式及使用形式
1 作品为摄影作品,形式为:A、底片;B、原始数字图片;C、以上A、B两项复制所得的所有副本(包括但不限于的图片、电子文档等)。”。作品不限数量。
2 摄影师可以以下方式使用作品:A、个人观看;B、摄影技术交流;C、专业摄影展览、展示、参赛;d、发表(详见第三条)。使用不受时间限制。
3 模特{授权}/{不授权}摄影师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摄影师以本条第2款C项方式使用作品获得任何物质奖励的情形,不视为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三、 发表的媒体及发行范围:
模特同意在摄影师在任何平面媒体、展览及相关宣传媒体及互联网上发表作品,发行的范围为相关媒体所许可发行的任何范围。
四、 著作权的归属:
作品著作权归摄影师所有,作品由摄影师保存。模特有权取得作品的副本,但需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 争议解决
摄影师与模特就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如发生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摄影师所在地法院解决。
六、 名誉权保护及其它约定
摄影师不得将作品发表或发布在任何淫秽媒体上。如发生他人盗用作品,侵害模特的肖像权或名誉权,且模特决定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的,摄影师应积极予以配合。
七、 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一份,由摄影师持有。

模特: 摄影师: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影印件)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