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一轮振兴:二审的结果应该仍是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19:56

二审的结果应该仍是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

(2011-05-19 12:28:45)转载 标签:

杂谈

                                    二审的结果应该仍是死刑,并且必须是死刑立即执行

     5月20日,药家鑫就要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家纷纷猜测审判的结果。由于药家鑫案的自首情节还有许多疑点尚未揭开,所以,我们暂时撇开所谓的自首情节。就对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说,绝对不能获得轻判的,仍然是死刑。

     实际上,从药家鑫的上诉书内容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份上诉书将一审刑事方面的结论彻底否定了。

下面我们对药家鑫的上诉材料的有关部分予以驳斥:

    药家鑫的上诉书提到在事发路上因“少有行人和来往车辆,没有自然光线,且路灯昏暗”,晚上开车肯定没有自然光,有自然光就是白天而非夜晚了。路灯昏暗,那可以打开车灯呀。药家鑫新买的车,车灯应该是好的。只要有车灯,就可以安全行驶的。在漆黑的道路上开夜车的人多了,难道在夜晚无路灯的路上开车就进一步成为撞人的理由了吗?

    “被告人有弱视、近视,属于视力障碍,且程度较深,导致其在驾驶过程中才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受害人。” 药家鑫能拿到驾驶证,就说明他的视力是可以开车的,开车是合法的。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素不相识,发生交通事故完全属于偶然”。交通事故多数为偶然的,只有故意杀人犯和故意伤害犯才不会是偶然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犯罪的目标是盲目的,是没有特别指向的。所以,刀数虽多,但是与一刀毙命,直中要害具有明显区别。” 对被害人杀的刀数越多,被害人越痛苦,场面越恐怖,被害人痛苦的样子可以想象的。还妄想一刀致命,还要自己练就成为一个刽子手吗?实际上,这么多刀足以说明药家鑫是多么地残忍。杀害这么多刀,就是要置人于死地。其恶性是极其残忍的。

    “加之被告人心理长期处于压抑、抑郁、紧张等不健康状态。”现在,社会压力大的人是很多的,难道缓解压力的方式就用杀害别人的生命来消除吗?那还是人干的事吗?

    “被告人犯意的产生不适由于受害人的蓄意所为,而是由于交通事故这一突发事件所导致。加之在被告人心理长期存在缺陷、在交通事故这特定环境下受到刺激,过度害怕而临时起意,才会在一瞬间产生犯罪意图。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知道如何处理,转化为故意杀人案件。”  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很多,但药家鑫却下车拿着尖刀,而且是一把国家违禁的33厘米的长刀,其犯罪主观恶意是极深的。

    “被告人案发前在社会上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又能积极自首,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的可能性。”一个带着尖刀的学生,还不具有人身危害性。杀了人就说平时是个表现良好的人。药家鑫杀人后,已经被公安机关传唤审问了,却否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基础上,才去自首的。那这个社会也太仁慈了,怀着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也就更加猖狂了。对杀人犯根本就不能给他的再犯的机会。若药家鑫杀人的行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那药家鑫就应该是无罪释放的。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药家鑫“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定性合理。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药家鑫使用“特别”、“极其”、“极大”描述和认定与事实相符。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愿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为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与法不符。” 我国刑法中尚未规定成年人“初犯、偶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杀人犯,当然多为初犯,这种犯罪形式就不允许再犯。即使罪犯杀人后的认罪与悔罪态度多么好,也不能抵消他当时残忍杀害别人生命的罪行的。不然一些罪犯杀完人后,在被公安部门掌握了其一些犯罪材料后,也被公安机关发现了他的犯罪物品(药家鑫的车辆),然后去悔罪,那么对这些杀人犯来说,一个悔罪就可以掩盖、做个悔罪的演戏也是很容易的,那还需要法院作何用。杀人后,用钱来赔偿,企图用民事赔偿来从轻处罚。这样许多有钱的人就可以豁免死刑的惩罚了,只有没钱的犯了杀人罪的穷人就只好被判死刑了,那也太失法律的公平与尊严的。那死刑确实就针对穷人了,这样的情况给社会带来的仅仅是不公。民事赔偿是应该受害方的,必定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因赔偿而轻判罪行,这点有悖与法理。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显系量刑过重。”因被告药家鑫交通肇事又持刀杀人灭口,这种犯罪方式是极其少见的,该案才被海内外的民众广为关注,这样,原审判决对药家鑫适用死刑是合适的。所以,我们认为二审的结果应该仍是死刑,并且必须是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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