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E33 成就境界有大小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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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3 成就境界有大小淺深
(2008-07-27 21:33:19)转载 标签:教育
分类: 心法佛法的兼容性是─只要符合三法印,能解脫、能饒益眾生之法,佛法皆認可!
此一認可包括成就境界之大、小、淺、深。………
《觀世音菩薩耳根圓通章》係《楞嚴經》內的一個章節,此一章節之行文頗為特殊,可由經文窺知,何以古人會認為此經為偽經的一些端倪。
此經是否為偽經,不在行者的論證範圍內;但此經之範圍確實已經跨出了佛陀所創行法的「專利」範圍,更證明此經出時,佛陀的革命性思想及行法,已經為印度的文化沃土所吸收,故此經中又從其文化本源中吸取養分而擴充其(佛教教團)本身的內涵與容量。此章經文更具有此種「從文化源流中吸取養分」的特質。
本文所欲探討者,即是此種吸收後本土化的「新佛教」行法,此論點古未有之,今且試論之……
經文開頭:「爾時觀世音菩薩即從座起,頂禮佛足而白佛言:世尊!憶念我昔無數恆河沙劫,於時有佛出現於世,名觀世音。我於彼佛發菩提心,彼佛教我從聞思修入三摩地。初於聞中……」此段經初,已經開宗明義的標明:我觀世音菩薩現在要講的耳根圓通法門,非是此賢劫之法,非是此裟婆世界之法,更非是此釋迦牟尼之法!在整個佛教史上,未有人提出此一見地,何其怪哉!
觀世音菩薩在圓通會上,提出此一法門,與所有的此方大德實修法門有甚大不同,此經初所敘他方國土之法門即是第一特色!此一特色在說明佛法的兼容性而非排他性,此兼容性即是──只要符合三法印,能解脫、能饒益眾生之法,佛法皆認可!此一認可包括成就境界之大、小、淺、深。 此一經初之特質,更說明此《楞嚴經》當初何以不准出國,而是要經歷一段非常壯烈又淒厲的波折,才到中國廣州。
當時印度該地的國王,應該是主持大乘佛法融會印度文化的大檀越,對於這些改良式「專利」,具有很大的自豪與保護之心態,所以此種新品種的法門,當然不願輕易外放!然而,此時更有可能的是,新舊佛法之間的爭執不斷,是否會引發那些擂台戰,尚未可知,因此多加限制。故從經文與傳說中印證「生命內在的體驗」,其傳承是困難的、且是悲壯的,此經是一具體的明證。
佛陀的教導是絕對的!於此絕對的標準下,所有符合此絕對標準者,皆是佛陀所認可的「正法」。理論上如此,用之於實務上時,意識形態的干擾與排他就莫名的產生了。
此《耳根圓通章》乃就理上提出「三世一切佛的行法,皆符合佛陀最嚴格的絕對標準」,所以祂就是正法中的一法!然此一法亦從實務中看,正是印度文化母國中的一法;此法未必於現實生活中不存在,乃是意識形態的阻隔而見不到真理的存在。
今經文不涉及文化與事實的層面,而以佛法傳統的語言模式、思惟模式,超越了意識形態的對立,轉而將印度文化中的行法,融入了佛陀的絕對真理之中!此乃吾人之一幸也!! 果能如是隨佛學之,不亦樂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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