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影视:官员当天提拔当天退休是场“权力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12:19

官员当天提拔当天退休是场“权力秀”!

                                     罗庆学    2011-05-15

 

                        官员当天提拔当天退休岂只是“政治儿戏”?

        中国的官场提拔难,因为根据“金字塔原理”,越往上走,机会越小,再加上中国人口多,所以上去的人就越少; 与此相应的是,越往上走,权力越大,官位也越稳当,只要不犯太大的错误,一般都能终老而退。

        中国的官场退休也难,因为在位就有权,有权有就相应的好处。所以,很多领导总想在位子上多干几年,多为单位作发挥几年余热。领导一般是不愿意退休的。

        为了解决这两个难题,我们的官场上设置了几道红线,也叫硬杠杠。比如35岁就是一道红线,这个线上的人不能参加副县级的考试;比如58岁又是一道红线,达到这个红线的主要领导干部就要“改非”,就是担任非领导职务;还有的一些达到一定年限的任职者,则可以在这个年龄提拔一级,然后“改非”,简单地说,就是让出位子,官升一级。当然,这些都要在组织部门的领导下,按程序进行。

        本来,这些是我们解决官场积习的一种很好的办法,对于青年人的发展也非常有好处,特别是对于保持领导队伍的活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却无视组织程序,无视组织纪律,把“官帽”当过家家的游戏,说给说给,说不给就不给,把严肃的干部制度当作政治游戏,严重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形象。

        近日,一则《看看政府文件的严肃性,有图有真相》的网帖在网络传播。该帖子称,在一天(4月18日)的时间里,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将朱驰航等4名干部先任命后再免职并退休。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在4月18日当天,海西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朱驰航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西政〔2011〕20号),分别任命朱驰航、李华、张美莉、尕力登等四人为相关局、办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职务。

 

        然而,也在4月18日这一天,海西州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朱驰航等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西政〔2011〕22号),同时免去了朱驰航等四人的职务并宣布四人当天退休。根据4月2日《柴达木日报》公布的这四人简历,朱驰航等四人任职前均系各相关局、办的正科级干部,均已超过30年以上工龄,在提任为副县(处)级干部当天即告退休。

        在海西州人民政府当天的任免通知中,王化昌、朱春晖两位干部更是在同一天之内遭遇两次免职。当天,在西政〔2011〕17号文件中,海西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华昌、副总经理朱春晖被免职,然后,王化昌被任命为海西州经济协作办公室副调研员,朱春晖被任命为海西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在接下来的第18号文件里,王化昌、朱春晖即遭免职退休。

        对于海西州6位干部任职当天即遭免职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这一任免令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程序上“太不讲究了”。他认为,“海西州政府这种当天提拔、当天退休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有些近乎儿戏”。

        彭光华表示,“退休待遇来自国民税收,退休后的待遇本质上应是对其在职期间为社会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这一补偿应与其实际级别相对应。因此,公务员管理中不应把名义上的提拔当作一种福利。”彭光华说,这种做法有滥用公共资源的嫌疑,海西政府在提拔干部时除了考虑政府的需要和老干部的待遇之外,还应该考虑一般社会认可问题,不要忘了社会观感与老百姓的看法。

        彭教授只是从单位领导为退休员工谋取好处的角度,认为此举伤害了“纳税人”,并且有碍社会观感。在笔者看来,此事远不只是有碍观瞻那么简单。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除了单位给人好处,急于让几位老同志退休,好为后来者誉出岗位的客观原因之外,主观原因是我们没有养成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习惯。我们常常是政从口出,随机随意,在“结果导向”的驱使下,我们在“程序正义”方面意识薄弱,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即使违规违法,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使,天不怕,也不怕,干了再说,干错再来。

        这种思维模式或者办事模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印证,但是最后往往是我们得到了权力之手所需要的结果,但是却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不按程序执法,导致“佘祥林”式的怨案一再发生;不按程序决策,导致招商引资的失策;不按程序听证,导致拆迁问题的漫延等等。现在,不按程序运用干部,所以搞出了官员当天提拔当天退休的笑话!这实质是一场可笑又可怕的“权力秀”!

        依法治国,从某种意义上讲说是按既定的程序治理国家;依法执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执政。当我们的权力之手随时可以僭越法律准则的时侯,我们可能知道,我们在“程序正义”方面,还有多远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