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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性爱行为艺术该劳教吗?

406369052    发表于 2011年05月10日 09:05 阅读(745608) 评论(0) 分类: 网络转载 举报icon举报相关搜索词: 劳动教养 公共场所 行为艺术 艺术品 淫秽表演

劳教性爱行为艺术者不妥当

质疑一:劳教性爱行为艺术者不妥当

57岁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劳动教养一年。成力对此决定不满,律师称将申请行政复议。(《新京报》5月9日)

 我以为,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成力处劳动教养一年并不妥当。所谓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成力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的行为,并非是要故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借机扰乱公共秩序,只是借这种形式来讽刺艺术品过分商业化,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对成力劳教不妥,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应当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成力的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表演”值得商榷。但成力的行为显属“裸露身体”,并且,根据警方的认定,他的行为艺术是在“当代艺术馆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场所”,其他不说,楼顶能为众人所见,显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何况,他进行所谓表演,没有阻止他人的摄像与拍照,造成在网络上的传播,扩大了影响,我认为,可以对他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的精髓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对于行为艺术与淫秽表演,我们确实比较难区别,但是,行为艺术不能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违背公序良俗。杨涛(法律工作者)

质疑二:为何只劳教男方?
成力有没有“寻衅滋事”,其行为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非常关键,因为只有在公共场所才有可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律师说,这一展览只邀请特定范围的艺术家观看,并不对外开放。从公开的现场照片来看,表演时周围只有几个拍照的人,既谈不上“引发多人围观”,也看不出“现场秩序混乱”。如果确如律师所说,未获邀请的圈外人士不能进入现场,那么表演场所的公共性确实不强。因此,警方必须搞清楚:表演场所是不是封闭式的?现场有没有未获邀请的圈外人?同时,也应该拿出“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性爱行为艺术是成力和一名女性共同完成的,如果说“寻衅滋事”,那也是二人共同寻衅滋事,为何只有成力被劳教、他的搭档却未被追究呢?

 只有成力被劳教、他的搭档却未被追究呢? 诚然,这次行为艺术显然是成力策划的,但主意是谁出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性爱行为是二人的“共同作品”,而且二人在行为中的身份是平等的。要知道,判断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虽然女方的情节可能轻微一些,但差别也不至于如此之大。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对性爱行为艺术这种挑战传统道德的行为,公众不仅可以甚至应该口诛笔伐,但公权力则应该依法、公正地对待。
诚然,这次行为艺术显然是成力策划的,但主意是谁出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性爱行为是二人的“共同作品”,而且二人在行为中的身份是平等的。要知道,判断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虽然女方的情节可能轻微一些,但差别也不至于如此之大(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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