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回之时空法则:中国十大亿元贪官除了王宝森自杀其他没死(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06:13
2011-05-05 2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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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北京市前常务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中国的十大亿元贪官今天一个也不会死去。正值王宝森自杀的祭日,十六年前的五月四日他勇敢地自杀于怀柔乡间,用自已生命的终结填补了一个空白:谁说中国贪官不能死去。
不妨看看当年中纪委对王宝森的定罪: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当时,中纪委负责人指出,王宝森罪行严重,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死有余辜。
不知从何时起,“死有余辜”这四个字只做对贪官的评价,供批判用,不进入量刑。因此,尽管中国十大“亿元贪官”罪行累累,奇怪的是,他们当中却除了王宝森自杀外一个沒毙。
为什么对大贪官们情有独钟,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当然这里面埋藏着千头万绪,还有革命后代红色子女。否则,若沒有什么“丹书铁券”,他们怎么会有“免死金牌”?
不是本博秦全耀为王宝森喊屈,十大“亿元贪官”里就属他有脾气,生死早已置之度外,不像陈同海靠老子英雄儿好汉保命搞生命世袭。因此,本博老秦向王宝森敬礼!
中国历史理应记载这一笔,王宝森自己不动手,中国的十大“亿元贪官”就一个也不会死去?
何亮亮:许宗衡判死缓可预料 中国贪官通常不判死刑
2011年05月10日 09:26
来源: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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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9号一审判决,由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宗衡犯了社会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凤凰卫视5月9日《总编辑时间》,以下为文字实录:
何亮亮:据《新华网》报道,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9号一审判决,由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宗衡犯了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许宗衡在2001年到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深圳市9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元。
何亮亮:法院认为许宗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是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的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比较好,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都追缴了,对其判处死刑的缓刑。
许宗衡判死缓这是大家都能够预料的,现在一般来说,一般的情况下,中国的贪官无论贪污的情节多么严重,金额如何的巨大,通常来说不会判死刑,我觉得这也是一种人道主义。
但是从许宗衡看,当然也有一些比较有趣的地方,比方说原来在许宗衡接受调查,双规的时候官方媒体当时有这样的报道,说许宗衡涉及到买官,买官是对上面来说的,当然他有卖官,卖官这个事实现在已经在法院的判词当中已经说明了,虽然没有说具体什么人,收了什么人的钱,给什么人当了官,具体的情节在文字当中是没有,但是在罪名当中这一条是成立的。
什么人向他行贿呢?在许宗衡这个案子当中,或许是另案处理吧,因为他接受了某些人的贿赂,这些行贿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相关的处分,一个可能是现在不处理,要么是另案处理。还有就是关于生活腐化的部分。这部分我想可能不涉及到法律的内容,所谓包二奶、有情妇等等,他这个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并没有涉及到法律,所以在这次判死缓的罪名当中没有这一条。买官的这条,就是许宗衡自己向上面买官的这部分,在这次判案当中也没有出现。
《总编辑时间》凤凰资讯台播出[节目专区]
主持人:吕宁思 何亮亮
首播时间:周一至周五 22:00——22:30
重播时间:周二至周六 03:30——04:00  10:30——11:00
中投副总:外汇管制只能管住老实人 没能制止贪官外逃
2011年05月10日 07:32
来源:财经网 作者: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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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目前关于资本账户可兑换的学术文献综述和国别研究很多,在IMF和NBER的网上下载很方便;中文的文献也很多,我评审过此题目的博士论文和社科基金研究成果有十几本;90年代,中国金融出版社翻译出版了好几本IMF此课题的研究报告。所以,我们现在的发言,要基于阅读过这些文献的基础之上,讲自己的观点,但不一定原创。
一、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充分条件。所谓四大条件:即宏观经济稳定,完善的金融监管,较充足的外汇储备,金融机构稳健,我国目前都已满足。首先,在对内对外口径上我们要避免逻辑矛盾,即在汇报工作或国内宣传时说很好,没问题,但在国际场合说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就这条件不具备,那不健全。其次,一国本币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否需要充分条件,学术理论逻辑和国别案例都没有定论,IMF有许多文献证明。假设需要充分条件,已经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国家,比如俄罗斯、巴西、波兰等在宣布可兑换时,或者现在,主要条件都不如中国。经济学逻辑是,政府承诺要比客观经济条件重要的多。在许多国家,就是政治决策。举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1993年8月,在北戴河,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讨论人民币汇率是否马上并轨问题,人民银行、外贸部和计委都认为条件不具备,需再等几年;而体改委认为不存在充分条件,可以并轨;当时的朱副总理拍板,决定1994年1月1日并轨,汇率定为8.7元人民币/美元。当时我国外汇储备不到200亿美元,金融次序混乱,宏观经济环境也不好,但这决策后来证明对中国经济的长期效果很好。当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我参与起草了,可以参见楼继伟的回忆文章。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履行IMF章程第8条款。在这种情景下,政府主管领导承担政治风险,这是问题的关键。
二、本币的完全可兑换本来就是本国公民的应有权利。人类几百年以来本币就是完全可兑换的,每个人的合法财富选择什么货币资产形式,投资在什么国家的市场,本来就是他的自由权利之一,是全球范围内公平公正的体现;上世纪50年代才出现外汇兑换管制。资本项目的兑换管制,对本国居民福利肯定造成损失,因为限制了许多有效益的交易,福利经济学定理已证明这一点。作为一国政府,在兑换环节限制本国居民到外国投资,也限制外国居民买本国的资产,是不公平的,属于权利剥夺。从民生角度看待资本项目可兑换,也许思路就不一样。例如,父母去世,孩子已经定居国外,获得遗产存款,我国就不让兑换外汇,需“外管局批准”。个人到国外投资创业,超过五万美元,需严格批准。如果我国准许私人境外投资的兑换不受审批,可能带动大量我国居民的境外就业,也许外贸和“走出去”投资格局会大变化。在所有支持“走出去”的政策中,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效果最大,要相信中国人的创造力。没有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大陆中国人为主导的国际大公司不会产生,许多富人企业家就只能选择投资移民外国。我国与若干国家已签订自由投资协议,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却不可兑换。我国限制外国居民投资人民币资产,而外国不限制我国居民投资,这也不公平。OECD国家就不允许这样。所以,我国资本项目的管制,也隐含着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和金融保护主义。
三、行业和交易的监管不能依赖于资本项目兑换管制。行业和交易的监管包括反洗钱、逃税、反腐败、购买资源、国有资产流失、金融机构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等。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我国这么严格的外汇管制也没能制止贪官外逃和财富转移,据说有总额达上百亿美元。这就如同贪官外逃不能责怪航空公司。再例如,我国现在利用外汇兑换管制来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投资项目先报发改委审批,然后外汇局审批,商业银行予以兑换汇出,这实质是利用汇兑管制来监管境外投资。个体户利用自己的钱要买外国的企业,只要对方国家不限制,商业银行应该马上兑付,这才符合公平原则。又如,美国、欧洲国家资本项目是完全可兑换的,但对外国机构持有本国大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公司的股权比例、董事资格及行为约束、业务分类许可等都严格监管。研究表明,外汇管制最早是在苏联东欧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而市场经济国家,外汇管制要少得多。
四、在全球化和互联网交易情况下,资本项目兑换管制的有效性很低,只能管住老实人。规避资本项目管制的手段很多,如贸易品和服务价格转移,境外设立公司对倒,境内外货币互换,全球第三方支付网络,在境外买卖国内资产等五花八门的金融工具和便利。如吉利汽车[3.04 -0.13%]收购沃尔沃公司20多亿美元贷款,在境外很容易就获得,宣布后外汇局才知道;很多中国个人买华尔街的股票,买澳大利亚的房产,外管局无法统计;一个软件设计出口,价格可以是一万美元,也可以是一亿美元,公允价格难以确定。原来是资本外逃统计不清,现在是资本流入统计不清。我看到外汇局网站有好几个处罚的案例,最搞笑的是某外资公司动员100多员工个人购汇,也被罚了。这使我想起1998年的一个案例,某私营企业开后门通过人民银行的关系购汇近1亿元美元,该企业老板以“骗汇罪”差一点判无期,我当时对外汇局长表示疑问,人家用自有资金,以国家规定汇率买美元,没有损害任何人利益,不应如此重判。要是今年,此人会受外汇局鼓励。继续实施这样“人海”监管,外汇局要增加到10万人。在联合国宣布制裁利比亚以后,我看了上个月英国金融时报一整版的特刊,专门描述利比亚领导人的金融资产分布和相关金融机构,以及西方国家冻结其资产的路线图。这说明,在现代国际金融体系条件下,运用现代化手段,完全可以针对个案采取措施,不需要普遍的汇兑管制,否则成本很高。
五、资本项目兑换控制有利于中国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有利于控制国内通货膨胀。对此,蒙代尔和克鲁格曼的“不可能三角”理论有证明,易纲也有相关论文论述。在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货币政策,无论是数量调控或利率调控,都将更为有效;汇率波动风险,也没有部分媒体宣传的那样不可克服。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与承担国内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是类似,都是价格风险。这几年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进程也表明,国内企业和个人,承担汇率风险的能力有很大改善。文献证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本国通货膨胀无相关性,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国内通胀压力。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巨额外汇储备不断增长,持续增加国内通胀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目前采取的“汇入结汇松、汇出换汇严”的管制状况,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会使外汇储备下降,缓解国内通胀压力。
六、热钱流入问题。这是目前担心和反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主流观点。热钱主要关心汇率和利率水平,涉及数量和价格的平衡,政府不宜把外汇管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热钱流入是临时性的,可以实施临时性监管,如引入托宾税和其他对冲工具,但不能用长期管制来对付临时性的冲击,否则得不偿失。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允许外汇完全自由流动,没有任何资本兑换管制,地方这么小,金融业发达,都不怕大量热钱进出,我们应该更有信心。对付热钱方法很多,香港1998年的成功经验有很多文献可查。
巴西的政策,对我们具有参考意义。去年10月,巴西政府启动“托宾税”,对进入其国内股市和购买固定收益基金的外国资本收取2%交易税;今年1月,巴西政府又规定,凡在外汇市场建立超过30亿美元空头头寸,必须将额度60%资金存入央行,以限制外汇市场的投机活动;3月,巴西政府宣布,对从国外获取的短期贷款和国际债券发行征收6%的金融交易税。
七、资本外逃问题。如果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有人担心大量私人资本外流。这实际上是伪命题。资本外逃实际就是资本项目管制的反义词,没有资本项目管制就没有“资本外逃”。非法所得外逃,兑换限制不起作用;合法资本境外投资,取决与境内外投资条件、产权保护程度、汇率、利率等要素,符合我国“走出去”方针,是应该鼓励的。
八、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国内金融业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后,有涉及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面临汇率、相关产品、境外投资和交易对手等方面的风险,这没什么可怕,各种风险管理技术都可以用,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己会规避风险,不应由政府管制替代。非洲很多落后的国家,都没有外汇管制,那里的银行和企业都能主动实施风险管理。
九、资本可兑换与国内金融市场稳定,没有相关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取决与国内的金融监管,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关系。上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危机,有些机构破产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曾出现技术性破产(资不抵债),都完全是国内原因。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金融机构损失不大,不是因为外汇管制,而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很盈利,国外资产很少。如果某商业银行境外资产多,损失相对就大。
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顺序问题。按IMF的分类,资本项目有43个子项目,我国目前状况是:“可兑换”的只有8项,“有较少限制”的11项,“有较多限制”的18项,“严格限制”的6项。按照一些国家的经验,简单规则是先开放长期资本项目,后放开短期项目;先放开直接投资,后放开证券投资;先债券,后股票,再衍生产品;先机构,后个人;先100-500万,再大额,等等。这里最有争议的问题: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孰先孰后,其理论基础是“利率平价”论,我觉得可以试错,利率先维持现体制,看资本项目可兑换后有什么变化,再研究对策,实际情况也许没这么复杂,而且国内可对利率采取灵活的管制措施和市场调控手段。
十一、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在金融机构方面和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改革基本完成,而汇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这三件事情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至今没有取得最后突破。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新制度变量,就像当年汇率并轨和加入WTO一样,对今后10年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会起到历史性作用。我很希望本届政府能完成这项改革。
十二、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现在许多场合都在讨论人民币国际化措施,如人民币作为外贸结算货币,作为国际投资的资产货币,加入SDR,作为外国中央银行的储备货币,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国公司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股票,香港实施人民币标价IPO等,实际上这些措施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同等范畴。也就是说,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本条件。我们现在试图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有限制的同时,又推进所谓的人民币国际化,“两全其美”的路走不下去。
(谢平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副首席投资官,全文系2011年4月20日谢平出席中国金融学会专题研讨会的发言)
必遭枪毙的中国六大政治商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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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Jason [2011-05-06 09:13:22 AM]
《国际民主秩序如何建立》(LYJason原创75)
zxcxz [2011-05-06 09:14:51 AM]
贪官审贪官,现在当官的,有不贪的吗?不贪拿什么去买官,买官后贪的更猛...恶性循环...
了孑孓子 [2011-05-06 09:19:56 AM]
王宝森纯粹是政治牺牲品,与其贪污多少完全没有关系。否则,他贪污的金额再多10倍,一样会什么事也没有。
lihexing [2011-05-06 09:21:52 AM]
股托不要在这乱发表贴占用资源空间,我好烦的。。。。
lihexing [2011-05-06 09:24:16 AM]
贪官审贪官,现在当官的,有不贪的吗?不贪拿什么去买官,买官后贪的更猛...恶性循环...
了孑孓子 [2011-05-06 09:26:27 AM]
老秦,本来最不会死的是王宝森,然而,最后死的却是他。世事就是那么奇怪
一颗红泪 [2011-05-06 09:26:42 AM]
如同私有化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改革过程,就是一个财富向权贵富豪手里集中的过程一样,所谓民主化法制化的政治改革过程,同样是一个权利不断向地方官员手里集中的过程,是一个地方官权不断坐大的过程。
了孑孓子 [2011-05-06 09:29:45 AM]
余振东40亿却只判12年,为什么会这样轻判?有没有向老百姓解释过?是什么的标准让其只接受12年的判决?
一颗红泪 [2011-05-06 09:30:18 AM]
自古以来,官本位思想的文化沉疴就缚束人们的行为方式,“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都是这种文化背景的具体表现。“官督”之毒素一直侵袭企业乃至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如“红顶商人”、“国有企业的垄断性”等等,当今社会“官商关系”几乎成了企业赢利的最佳模式之一,国有国营企业自不必说,他们靠着“官”的背景来垄断市场,就连许多民营企业背后也与官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商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这就是中国传统官本位文化思想在市场经济中的变脸艺术。(郎遥远)
一颗红泪 [2011-05-06 09:31:27 AM]
无论把目光投向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会发现目前中国种种悲剧的根源,无一不是官权泛滥。所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选择,应该是我们一直倡导的“扩大民权,加强集权,打击官权,限制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