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怎么写:中国一级行政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20:44
中国一级行政区、“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目录
[隐藏]
1 历史2 中华民国2.1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历史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刺史部(州部)”,每个刺史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刺史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安西部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江龙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金朝划分为十九路。元朝全国划分为腹里地区和10个行中书省(行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其中腹里地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另置其他行省[1]和宣政院辖地[2]。明朝设16行省(2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以及设于东北等地的羁縻机构。清朝初期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后增至22省。
[编辑]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京(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重庆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和澎湖,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关于外蒙古问题。中华民国于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因此中华民国宪法行宪时的固有领土并不包括外蒙古,1955年中华民国政府重新认为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在一些相关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将与蒙古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中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应依其固有之疆域划定领土范围(第4条),但宪法全文中未明确说明中华民国领土的具体范围,不过到目前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条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条)这般,间接意指蒙古是中华民国疆界范围内一部份的条文,形成一种实务上默认蒙古的独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适时修正的矛盾现象。
中华民国宪法范围行政区划(政府迁台前)编辑
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 12直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绥远省 绥 归绥(今呼和浩特)山东省 鲁济南北平市(今北京) 平
热河省 热承德河南省 豫开封重庆市 渝
辽北省 洮辽源湖北省 鄂武昌(今武汉)大连市 连
安东省 安通化湖南省 湘长沙广州市 穗
松江省 松牡丹江广东省 粤广州汉口市(今武汉) 汉
合江省 合佳木斯广西省 桂桂林哈尔滨市 哈
辽宁省 辽沈阳四川省 川成都南京市 京
吉林省 吉吉林贵州省 黔贵阳青岛市 青
察哈尔省 察 张垣(今张家口)云南省 滇昆明上海市 沪
河北省 冀清苑(今保定)西康省 康康定沈阳市 沈
山西省 晋太原陕西省 陕西安天津市 津
黑龙江省 黑北安甘肃省 陇兰州西安市 镐
嫩江省 嫩齐齐哈尔青海省 青西宁
兴安省 兴 海拉尔
(今呼伦贝尔)宁夏省 宁银川
江苏省 苏镇江新疆省 新迪化(今乌鲁木齐)
安徽省 皖合肥台湾省 台台北
浙江省 浙杭州海南特别行政区 琼海口
福建省 闽福州西藏地方 藏拉萨
江西省 赣南昌蒙古地方 蒙库伦(今乌兰巴托)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注2:浙江省省会于1949年5月23日从杭州市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因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福建省省会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云南省省会于1950年从昆明市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5: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从迪化市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6:台湾省省会于1957年6月30日从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的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美、英、苏之雅尔塔协定,中国政府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外蒙古人民公投决定独立,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因苏联单方面毁约,援助中国共产党,干涉中国内政,宣布拒绝承认蒙古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与蒙古国逐渐建立外交关系,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
[编辑]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
中华民国政府自1949年撤退至台湾后,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下辖的一级行政区域为省、直辖市、地方(西藏与蒙古)和一个特别行政区(海南)。其中虽然设省达35个,但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实际管辖台湾省与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门县与连江县)的领土。
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其中包括“省”的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湾省在这次的修宪之下,省级组织被大量精简,功能也大幅萎缩。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括号内为各地区简称) 注1编辑
省注2
(虚级化)台湾省(台、台) 市
基隆市(基) ·新竹市(竹市) ·嘉义市 (嘉市)
县桃园县 (桃)注3 ·新竹县(竹) ·苗栗县 (苗)·彰化县 (彰)·南投县 (投)·云林县(云)
嘉义县 (嘉)·屏东县(屏) ·宜兰县(宜) 注4 ·花莲县 (花)·台东县 (东)·澎湖县(澎)
福建省(闽)金门县(金)注5·连江县(马)
直辖市台北市(北市) ·新北市(新北) ·台中市(中市) ·台南市(南市) ·高雄市(高市) 注6
注1. “自由地区”是指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中华民国政府的有效统治范围。
注2.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与《地方制度法》之规定,省成为中央之派出机关,实际上已虚级化。
注3. 准用直辖市编制,享有等同直辖市的资源分配。
注4. 宜兰县辖有钓鱼台列屿,因与日本发生主权争议,所以未实际管辖。
注5. 金门县代管属莆田县的乌丘乡。
注6. 高雄市辖有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与中洲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恢复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香港的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澳门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一级行政区(2010年)编辑
(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数据按一级行政区“最新统计数”)
说明: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本表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家一级行政区(即“省级行政区”),依照官方行政区划序列排列。
一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名称 简称省会

首府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



注1
北京市 京 - 2 - - 14 -
天津市 津 - 3 - - 13 -
河北省 冀石家庄市 - 11 - - 108 6 22 36 -
山西省 晋太原市 - 11 - - 85 - 11 23 -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 9 - 3 17 - 11 21 52
辽宁省 辽沈阳市 - 14 - - 19 8 17 56 -
吉林省 吉长春市 - 6 1 - 17 3 20 20 -
黑龙江省 黑哈尔滨市 1 12 - - 45 1 18 64 -
上海市 沪 - 1 - - 17 -
江苏省 苏南京市 - 13 - - 25 - 26 55 -
浙江省 浙杭州市 - 11 - - 35 1 22 32 -
安徽省 皖合肥市 - 17 - - 56 - 5 44 -
福建省 闽福州市 - 9 - - 45 - 14 26 -
江西省 赣南昌市 - 11 - - 70 - 10 19 -
山东省 鲁济南市 - 17 - - 60 - 31 49 -
河南省 豫郑州市 - 17 - - 88 - 21 50 -
湖北省 鄂武汉市 - 12 1 - 38 2 24 38 1
湖南省 湘长沙市 - 13 1 - 65 7 16 34 -
广东省 粤广州市 - 21 - - 41 3 23 5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南宁市 - 14 - - 56 12 7 34 -
海南省 琼海口市 - 2 - - 4 6 6 4 -
重庆市 渝 - 17 4 - 19 -
四川省 川/蜀成都市 - 18 3 - 120 4 14 43 -
贵州省 黔/贵贵阳市 2 4 3 - 56 11 9 10 2
云南省 滇/云昆明市 - 8 8 - 79 29 9 12 -
西藏自治区 藏拉萨市 6 1 - - 71 - 1 1 -
陕西省 陕/秦西安市 - 10 - - 80 - 3 24 -
甘肃省 甘/陇兰州市 - 12 2 - 58 7 4 17 -
青海省 青西宁市 1 1 6 - 30 7 2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银川市 - 5 - - 11 - 2 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乌鲁木齐市 7 4 5 - 62 6 19 1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 - 18个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 7个堂区
台湾省 台台北市注2 - 2 - - 16 - 5 49 -
二、三级行政区合计注3 17 283 30 3 1464 117 367 855 55
备注:
注1:“旗、其他”列项共计55个,包含内蒙古自治区的49个旗和3个自治旗;湖北省的1个林区;贵州省的2个特区。
注2:台湾省省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张列出。
注3:“二、三级行政区合计”未计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相关数据,仅为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单位之统计。
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政府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律政司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政府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检察院
显示▼隐藏▲查 • 论 •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首都:北京市
4直辖市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23省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2 |海南省2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1
5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
注释:1.台湾省全部和福建省部分区域未实际统治,参见台湾问题和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 2.广东省和海南省的部分区域未实际统治,参见南海诸岛。 3.西藏自治区部分区域未实际统治,参见中印边界问题。
显示▼隐藏▲查 • 论 • 编
已撤销或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以上行政区
已废除的大行政区华北行政区 ·东北行政区 ·华东行政区 ·中南行政区 ·西北行政区 ·西南行政区
曾经撤销后复立的直辖市天津市(1958年撤销,1967年复立) ·重庆市(1954年撤销,1997年复立)
已撤销的直辖市哈尔滨市 ·沈阳市 ·大连市 ·青岛市 ·南京市 ·汉口市 ·广州市 ·西安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长春市 ·武汉市
已撤销的省
东北1安东省 ·合江省 ·嫩江省 ·松江省 ·兴安省 ·辽北省 ·辽东省 ·辽西省 ·绥宁省 ·牡丹江省
塞北2绥远省 ·察哈尔省 ·热河省
华北平原省
西部3西康省
已废除的行署区旅大行署区 ·苏北行署区 ·苏南行署区 ·皖北行署区 ·皖南行署区 ·川东行署区 ·川南行署区 ·川西行署区 ·川北行署区
曾经撤销后复立的省级行政区宁夏省→甘肃省银川专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54年废省,1958年设立自治区) ·海南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海南省(1950年废特区,1988年建省、办经济特区)
已改制的省级行政区广西省→广西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疆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地方→西藏自治区
本表只收录1949年及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撤销及改制的省级以上行政区(括注撤销年份)。原行政区名标下划线者是已撤变的中华民国宪法行政区划下的省级行政区。
注1:东北新省区方案并未在大陆成功实施,但第1届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在东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职。
注2:宁夏省、蒙古地方也为塞北省份之一。“塞北”今已罕用。宁夏省已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1924年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前身)成立。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外蒙古地区设为蒙古地方。1946年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1953年起中华民国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2002年起与外蒙古互设代表处,目前事实上承认其独立。现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承认外蒙古的独立,而中华民国法理上不承认,但实际上承认。
注3:传统中华民国地理将西康省划为六大地区中的西部地区。
显示▼隐藏▲查 • 论 • 编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政府迁台前)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 ·中华民国行政区面积表 ·中华民国疆域 ·中华民国首都 · 中国一级行政区
35省
华中七省江苏省1 ·安徽省 ·浙江省2 ·江西省3 ·湖南省 ·湖北省 ·四川省
华北六省直隶省→河北省 ·河南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甘肃省
华南六省福建省4 ·台湾省5 ·广东省 ·广西省 ·贵州省 ·云南省6
东北九省7辽北省 ·安东省 ·松江省 ·合江省 ·奉天省→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嫩江省 ·兴安省
塞北四省宁夏省 ·绥远特别区→绥远省 ·热河特别区→热河省 ·察哈尔特别区→察哈尔省
西部三省新疆省8 ·青海省 ·川边特别区→西康省

12直辖市南京市(首都) ·上海市 ·武汉市→汉口市 ·广州市 ·北平市 ·天津市 ·重庆市(陪都) ·青岛市 ·西安市 ·沈阳市 ·大连市 ·哈尔滨市
2地方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9
1特别行政区海南特别行政区
已撤销的
省级行政区京兆地方 ·阿尔泰 ·塔尔巴哈台地区 ·东省特别区 ·威海卫行政区 ·胶澳商埠 ·淞沪商埠 ·河西省 ·兴安屯垦区
注1:江苏省政府于1949年4月及6月分别迁至崇明县及嵊泗县,1950年5月中旬因国军撤离嵊泗县而裁撤。
注2:浙江省政府原于1949年5月23日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因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江西省政府于1949年10月上旬迁至台湾省台中市东区大公街33号办公,于同年11月30日裁撤。
注4:福建省政府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并迁移省政府置于今新北市新店区,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迁回金门县,但仍为虚级省。
注5:台湾省成立于1945年10月25日。详见台湾光复。
注6:云南省政府于1950年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7:“东北新省区方案”在政府迁台前尚未完成实施,但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在东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职。
注8: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9:“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但中华民国政府在1953年单方面宣布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详见“控苏案”)。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而是未投票)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与蒙古国逐渐建立外交关系。但迄今仍尚未正式承认其独立。
显示▼隐藏▲查 • 论 • 编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  ·中华民国行政区面积表  ·中华民国疆域  ·中华民国首都  ·台湾地区
直辖市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台湾省
市基隆市 ·新竹市 ·嘉义市
县宜兰县 ·桃园县 ·新竹县 ·苗栗县 ·彰化县 ·南投县 ·云林县 ·嘉义县 ·屏东县 ·台东县 ·花莲县 ·澎湖县
福建省
县金门县 ·连江县
注1:台湾省与福建省已虚级化。
注2:台北市为中央政府所在地。关于政府迁台后所衍伸之首都位置争议,详见中华民国首都条目。
显示▼隐藏▲查 • 论 • 编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
封建时期先秦
州郡时期秦朝 ·西汉 ·新朝 ·东汉 ·三国(沿革) ·西晋 ·东晋 ·十六国 ·南北朝 ·隋朝
道路时期唐朝 ·渤海国 ·五代 ·十国 ·宋朝 ·辽朝 ·西夏 ·金朝
行省时期元朝 ·明朝 ·清朝 ·太平天国
现代时期中华民国(沿革·台湾) ·中华共和国 ·满洲国(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