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死蟑螂有什么后果:合肥农妇给中级法院赠腐败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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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农妇给中级法院赠腐败锦旗 

廉政观察 2011-05-09 21:12:17 阅读397580 评论1922   字号: 订阅

 行为艺术?当事人给人民法院送腐败锦旗


  

    行为艺术?
    今天(5月9日)白天,有人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锦旗。锦旗上写着“赠:合肥市中级腐败法院”。
    怎么回事?
    今天下午3点多,宾语的廉政空间接到爆料急急赶往现场。
    一位中年妇女和一位60多岁的老人家手里举着锦旗,站在法院“公众入口”的门外。
    气温很高。两个人脸上的汗珠不停地往下流着。
    门内开着中央空调,很凉爽。门内的人静静地注视着外面的两个人。
    举旗的人名叫陈先红,合肥市瑶海区农民。
    陈先红介绍,其妹夫丁汝胜去年买人房子,有8.4万元房款对方没有打条。后对方将丁告上法庭,丁输官司。
    丁汝胜上诉至合肥中院后,先是开过一次庭。丁汝胜后来取到了录音证据,请求法院开庭。但法院没有再开庭,就直接下判决判其输了。丁夫妻气得病倒住进了医院。
    无奈,陈先红找人制作了一面锦旗,同老母亲陈福翠一起,于今天一大早就赶到合肥市中级法院。但无人接收这面锦旗。
    陈先红说,上午10点多钟,主审法官凌某出来了,希望她“该走程序走程序,不要这样子闹,要不然法院将采取行动了。”陈先红说:“你们让公安把我抓起来吧,这样正好能把问题查清楚。”凌法官说:你录音经过对方同意了吗?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这样,陈先红与母亲在法院门前整整站了一天,直到晚上6点多钟才离开。
    一位熟悉的法官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文/图  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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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的公众入口处。【摄影/宾语】   陈先红举着锦旗,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口。【摄影/宾语】   陈先红举着锦旗,与62岁的老母亲陈福翠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口。【摄影/宾语】  陈先红举着锦旗,与62岁的老母亲陈福翠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口。【摄影/宾语】    陈先红与62岁的老母亲陈福翠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口。【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局部照片。【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门。【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局部照片。【摄影/宾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局部照片。【摄影/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