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嘉兴哪里好:联合利华 何罪之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02:06:22
本来用以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却演化为给政府赋权。企业对于权力的臣服,让人清晰发现,中国在跨进市场经济的门槛时还拖着长长的尾巴

  【财新网】(记者 朱长征)已经暂缓产品调价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5月6日又接受了上海市物价局作出的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表明充分了解中国国情的同时,联合利华表示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

  这一天,国家发改委在官网通报了“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受到严厉处罚”的消息。发改委称,联合利华中国公司违反了中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而厘清个中事实,并对照法律规则,却找不出充分证据判定联合利华在中国违法。

  《价格法》并不是一部禁止涨价或不涨价的法,它用以界定政府干预价格的范围,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别。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八条又提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可见,对于洗涤用品、食品等这类属于市场竞争业态的一般消费品,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只要不构成垄断。从发改委披露的信息看,联合利华确实在某些产品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但远没有达到市场的过度集中或居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联合利华等公司拟议中的涨价,主要或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因劳动力成本上升等等,是企业基于生产要素状况作出的正常经营调整。而执法部门也并没有提供该行业相关企业串通涨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的证据。

  对于发改委指称的“散布涨价信息”,法律界人士已提示,此实为发改委对《价格法》相关条款的曲解,只有不正当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才属违反《价格法》。

  指称联合利华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被广泛报道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出现日化产品抢购潮,这样的推理过程,掺入了意想的成份,而缺乏明确的证据。

  既然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如何发布、何时发布价格信息完全是其门内之事。若认定居民的通胀预期因这些报道而起,岂不还要治媒体的传播之罪、CPI编制者的发布之罪?

  再者,厂商提前告知调价信息与无预告的突然调价,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只要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获知价格变化。若是通过大众传媒解释商品价格变化也属违规,那中石油、中石化零点集体调价是不是也该列入?

  还应看到,目前,无论是限购、限价、约谈、提醒告诫等价格干预手段,还是对相互串通、恶意囤积等四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政府部门采用的均是主观、行政式的方式。在执法层面,地方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而具体的裁量权则由省级及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于《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行为定义模糊,其结果,地方执行者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本来用以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现在却演化为给政府赋权。

  在通胀水平居高时,政府部门想方设法控制物价上涨,意图良好,也易得民心,只是若方法不当,也贻害无穷。有了这样一次次的约谈、告诫、处罚,企业似乎成了这轮通胀背后的推手,而真正的原因却变得模糊了。

  更有一点,企业对于权力的臣服,会让人清晰发现,中国在跨进市场经济的门槛时,还拖着长长的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