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歌王薛之谦大张伟:严惩腐败 倾心帮教 规范量刑-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7:04:58
严惩腐败 倾心帮教 规范量刑 ——解读刑事审判的重庆实践 作者:谢晓曦 王 洋   发布时间:2011-05-09 09:03:02



    近年来,重庆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从未如此密集地定格着一幕幕引人瞩目的场景:备受关注的“涉黑”系列案件、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案等案件,在全国法院率先出台《关于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若干意见》,未成年人审判模式的探索创新,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这一次次颇受关注的司法实践中,重庆刑事法官一路走来,体现着对法治理念与正义的责任与担当。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先进集体”;2010年,被重庆市委、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

    严惩腐败:划出“缓刑空间”的刚性边界

    近三年来,全国媒体屡次聚焦重庆法院,陈绍基受贿案、李堂堂受贿案、重庆地产、规划系统的“7·26”系列案件、文强案等司法执法人员犯罪案件,随着这些案件的一次次顺利审结,舆论一次次将民意信任票投给了重庆。

    据统计,2008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数、被告人数连续两年增幅超过20%,2010年达到683件937人,其中处级领导干部犯罪的102人,厅局级以上的23人。

    这些数字的背后,彰显重庆法院对腐败绝不容情的决心。在审理大要案件中,重庆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并通过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说,我们就是要做到高举司法反腐利剑,依法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这些年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比例较高问题,被舆论批评“宽严皆失”。

    针对这一问题,重庆高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纾解之道:在全国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若干意见》,对缓刑适用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定,要求务必严格掌握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审查标准和从宽幅度,并明确不适用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

    除此之外,在具体程序上,重庆高院还要求,对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实行上报审核制度,严格依法控制缓刑适用。

    倾心帮教:让少年犯感受司法的温度

    2011年3月1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精心布置的心理咨询室里,心理专家张医生正在对一名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小龙进行案前心理测评。

    这份心理测评报告在随后的庭审中由张医生宣读,张医生向法官介绍说:小龙性格内向,喜欢独处,不关心他人,喜欢恶作剧;心理较脆弱,经常有莫名的担心,性格固执,有孤独感。根据这份报告,张医生向法庭提出建议,希望法庭能够从轻量刑。庭审后第二天,法院依法作出酌情从轻处理的判决。

    “重庆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聘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咨询和测验等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并将心理咨询及疏导融入庭审整个过程。”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目前在重庆高院刑二庭挂职的法官杨飞雪说,“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能够让他们深切感受到关心和温暖。”

    这种关爱不仅仅在合川,渝北区人民法院探索推行的“分离保护模式”同样体现出人性化的司法温度,该院在少年审判厅设立专门的审判区、保护区、感化区,对未成年被告人在保护区通过视频设备参与庭审。

    重庆高院副院长吴继生介绍说,对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重庆法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重庆法院坚持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可定罪可不定罪的,尽可能不定罪,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可能不判刑,可判监禁刑可不判监禁刑的,尽可能不判监禁刑。

    一组统计数据显示重庆的努力:全市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判处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四成以上。

    延伸的脚步正一路疾行。记者从重庆高院获悉,该院近日还将联合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共同出台《重庆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施意见》和《关于未成年人审判配套工作实施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全面实施社会调查制度。

    规范量刑:让司法公正“算”得出来

    2011年3月27日,一张“量刑规范表”出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桌上,在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激烈争辩后,法官最后利用“量刑规范表”通过加减乘除“计算”出刑期。

    庭后,记者在审判台上看到了这张特殊的表格:上面列出了量刑因素、影响基准刑的因素、影响宣告刑的因素、确定宣告刑与相关的说明等内容。该案承办法官陈胜友说,宣告刑有期徒刑36个月和22个月就是根据这些因素用公式经过计算最终确定的。

    重庆三中院副院长卢君介绍说,这种被称为“量刑规范表”的表格是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重庆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的,涵盖了盗窃罪等15种常见犯罪,便于法官在庭审中对各种量刑情节的直观感知和具体运用。

    “自去年10月1日全市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社会公众怀疑、批评刑事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重庆高院刑一庭法官廖建斌向记者说起他最近在做司法统计时发现的变化。

    其实感受到这种变化的不仅是法官这个群体。3月27日,在重庆三中院的审判大厅里,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周华、郭锋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在他们看来,法官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他俩有期徒刑36个月和22个月,是法官一个数字一个数字给“计算”出来的。

    “服判率、和解率、息诉率上升,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下降。”吴继生说,“量刑规范化在重庆全面实施以来取得了三升三降的良好效果。”他表示,这项改革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使得量刑监督力度加大,量刑更加均衡,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这种效果来源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创新。记者了解到,在实体方面,量刑规范化改变了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并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

    同时,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重庆高院刑一庭庭长胡红军就量刑规范化前后的量刑过程做了一番比较。他说,以前审理案件,是在庭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官根据内心确认的事实与证据,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判断。而现在的量刑过程被称为“三步两调”,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接受采访时充分肯定了重庆法院的做法,他表示,这种将裁判标准公布于众,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的方式相当有价值。这样做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了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