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歌王总决赛]观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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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了实施细则

2010年07月01日08:20南方日报 字号:T|T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三琴通讯员/徐睿)党政领导干部推进“三着力一推进”不力、违规出让土地、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等要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以上是近日印发的《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透露的,其较省的问责情形多10种。

  《细则》问责情形达30种,较省新增10种。佛山市纪委副书记曹小华表示增设的10项主要针对佛山市近年来反映比较突出的作风问题,比如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另外,结合佛山“三着力一推进”的决策部署,对贯彻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也要问责。

  对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细则》主要特点。”曹小华介绍。新增情形具有创新性和佛山特色,如在工作失职、失误方面,对“三着力一推进”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要纳入问责范围;在管理监督不力方面,把“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应当问责的情形,故意不实施问责,导致上级机关直接启动问责”,也要追究领导责任,以此加强对问责工作机构自身的监督。

  在问责适用对象方面,结合当前佛山市大力推进“简政强镇”改革,《细则》将“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纳入其中。

  除新增内容外,《细则》注重细化省的规定以提高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免于或不再问责的条件,具体责任区分,集体决策行为责任界定,实行问责的程序细化到具体环节的时限要求,如“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

  问责方式共有五种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公开道歉方式就指出:“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交公开道歉书的送审稿,经问责决定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要求公开道歉,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其中,因媒体曝光而被问责的,被问责人需在相应的媒体公开道歉,作出限期整改承诺。

  曹小华还指出,问责结果与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及评优评先直接挂钩,以利于增强问责效果。

  详解

  被问责官员复出路径有制度规定

  《细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曹小华表示,对因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集体决策事项被问责反对者可免责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应予问责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持赞同意见和不发表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情节严重”的认定已细化

  《细则》规定“情节严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评判,比如,对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款物、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条款,明确了“抢险救灾、防疫疾控、优抚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项。

  线索主要来源有媒体曝光等七种途径

  线索来源主要有七种,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人大、政协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各种检查、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被问责者7个工作日内要交书面说明和证据

  “实行问责的程序”较省调整篇幅最大,不仅明确规定了问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时限、步骤和操作要求,以及申诉处理等内容。如启动问责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调查通知书送达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因媒体曝光而被问责的要在媒体公开道歉

  《细则》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在市级媒体及佛山市政府网站网络发言人平台上公开道歉。因媒体曝光而被问责的,被问责人需在相应的媒体公开道歉,作出限期整改承诺。

  较省新增的10种问责情形

  1、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2、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者环境严重污染;

  3、对市委、市政府“三着力一推进”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4、无正当理由,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

  5、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6、本单位或属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效率低,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7、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应当问责的情形,故意不实施问责,导致上级机关直接启动问责;

  8、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9、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利益,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