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分期买手机靠谱吗:收两块钱,自行车租给10岁男孩 撞伤老人,车老板付医药费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58:02
2011-05-08  来源:重庆晨报  记者:伊永军 摄影:  我要评论( 0)  字号: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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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讯 (记者 伊永军)北碚一家租车行的摊主把自行车租给了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结果撞伤人。5月6日,经过法院的调解,摊主也要承担伤者40%的医药费。
小孩骑自行车撞伤老人
最近,在北碚柳荫镇街上做出租自行车生意的摊主经师傅很是郁闷,一名10岁的小学生骑着从他手里租来的自行车,将一名老人撞伤住院,老人将肇事的学生和他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摊主经师傅觉得自己“很冤”:人又不是自己撞的,车子也没出现什么故障,凭什么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去年6月13日中午,78岁的汪婆婆正在柳荫镇街上跟一个熟人讲话,突然一个孩子骑着自行车就向她这个方向冲过来。在孩子惊慌失措的惊叫中,躲闪不及的汪婆婆被自行车的手柄挂倒在地,后被紧急送往柳荫镇卫生院。
医生初步检查,汪婆婆左腿股骨、胫骨骨折,随后被送往北碚区中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去年7月14日出院时,共花去医药费24800多元。骑车肇事的孩子名叫王可(化名),10岁,上小学4年级。
伤者索赔各类费用4万多
事后,汪婆婆的儿子欧先生找到王可的母亲谢女士以及摊主经师傅,协商汪婆婆的医疗费问题。
于是,摊主经师傅与谢女士签订了一个汪婆婆医疗费用的承担协议,王可家长承担60%,他承担40%。
去年7月14日,汪婆婆出院,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一直没有得到事先约定的钱。无奈之下,欧先生以汪婆婆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骑车的和租车的双方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5000余元。
车子是男孩花两元钱租的
今年4月9日,北碚区人民法院静观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
法庭辩论中,作为第一被告的王可代理人及监护人表示,由于王可的行为造成了汪婆婆受伤,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案第二被告经师傅,明知王可未年满12周岁,却把自行车租给他,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被告经师傅及代理人则表示,肇事那辆自行车是平时用来进货的,从来没有出租给附近的学生。出事当天中午,经师傅正忙着接待顾客,王可中午放学后趁他不注意,自己骑走了自行车,扔了2元钱作为“租金”在小卖部的柜台上。等经师傅出去追时,王可已经走远了。为此,经师傅还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而王可的两名同学则出庭作证说,当天确实是王可从摊主经师傅那里租的自行车,花了2元钱,平时都从那里租过自行车。
主审法官也当庭出示了法院从柳荫派出所调过来的询问笔录,笔录中经师傅承认租车的事实。
车老板承担4成的医药费
最后,法庭认定了汪婆婆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续医费、伤残补助金共计40345.1元。
但在责任划分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意见再次出现分歧。经先生认为,人又不是自己撞的,车子也没出现什么故障,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月6日,经过思考和商议,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答应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王可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了24207元,经师傅承担了16138元。双方约定,扣除各自垫付的钱,剩余的钱在5月31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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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自行车
须年满12周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如果出租的自行车系性能完好,且自行车借用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车主可不用承担责任。结合这件事,摊主将自行车租给未满12周岁的孩子引发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