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船:2战国时期之李悝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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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国时期之李悝变法

 

李悝(kuī),周定王五十四年(公元前455年)生,周安王七年(公元前前395年)卒,嬴姓,李氏,名悝,一作克,濮阳人。李悝为战国时魏国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战国初期,魏国国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宰相,实行变法。据说,

李悝是孔子弟子子夏的学生。李悝出身贫苦,对于民间的疾苦以及国家政治对民生的影响深有了解。他在任期间,得到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李悝改革的最大成就是在法律方面。在李悝之前,郑国的子产、郑国的赵鞅都制定过国家刑法。李悝在总结前人经验和成就的基础上,写下了《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律”和“具律”。前两篇是定罪,中间两篇是量刑,后两篇是针对特殊情况制定的相应对策。李悝的《法经》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律确定了基本框架。特别是在秦国,后来由商鞅制定的《秦律》,更是对《法经》的直接继承和改进。

在政治方面,李悝实行了“食有劳而禄有功”和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的政策,以实际的功劳决定官职的任用,这就从根本上铲除了旧时代的政治沉渣,是国家活力大增。

在经济方面,李悝推行的是“尽地力”和“平籴法”。所谓尽地力就是通过改进耕作方法,增加农田的产量;所谓平籴法就是为了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每逢丰年,政府就大量购进余粮;遇到荒年,政府就将余粮评价售出,以此来平衡粮价,鼓励农民多种粮。

由李悝策划的魏国的全面改革,不仅是魏国达到了富国强民的目的,也为接下来的各国的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