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机器人大战 外传: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42:21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对新就业人员未设定收入门槛 持保障证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什么样的人才能住上公租房?
如何申请公租房?昨日,记者获悉,石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并执行《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这部纲领性文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群、申请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介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已经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升级到解决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暂时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人群”的住房问题,石市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将大幅扩大。
公租房圆“城市夹心层”安居梦
公租房的到来让许多“城市夹心层”离安居梦想又近了一步。在《办法》中,首度明确了什么是公租房以及石市筹集公租房的主要渠道。
■何为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首度定性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约束性指标,每年对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公租房有7大筹集渠道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七大类:
1、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2、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3、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4、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6、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7、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凡是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新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均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也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意见》规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据了解,相比较重庆、广州等地的公租房申请条件,石市的申请门槛相对较宽松。对于新就业人员未设定收入门槛和工作年限,对外来务工人员并无户口限制。“这主要是为了吸引外来人才,尽量降低了申请门槛。”
■公租房实行分类保障
《意见》规定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3项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5项条件:
1、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6项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持保障证家庭优先配租
《意见》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工作按照廉租住房的准入操作程序办理。持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如何申请公租房?
■申请流程分为4步走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的《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受理: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批: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4、签合同:
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很多租房族常常遭遇临时换房,房东涨房租更是家常便饭。伴随《意见》的出台,不但明确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群如何才能住上公租房,也对租赁期限和租金进行了硬性约定。
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介绍,这主要是为了公平公正地去保障“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抽签或摇号定选房顺序
《意见》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5种行为将视同放弃租赁资格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租金不低于市场价的70%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将解除租赁合同?
■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3种行为将解除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3、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虚报欺骗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