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保镖 种子: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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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142.33元

2011-05-05 01:40:49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177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16)

核心提示:5月4日,最高检、最高法下发通知称,根据2010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2011年全国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按该日赔偿标准执行。最高检方面透露,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和最高法获悉,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公布,日赔偿标准为每日142.33元,比2010年增加16.9元。

 

 

昨日,最高检、最高法下发通知称,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2011年全国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按该日赔偿标准执行,该标准比2010年增加16.9元。

最高检方面透露,根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根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检方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NN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