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身披日本国旗事件:厂办大集体改革推向全国 助力深化国企改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05:48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韩洁、何宗渝、徐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相关改革细节浮出水面,被称为国企改革“最后堡垒”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国企改革攻坚亟待加快厂办大集体改革
今年3月23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的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将从2011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在我国,厂办大集体是一个历史印记明显的特殊企业群体。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并被政府誉为“中国就业蓄水池”。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曾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企业,却因为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陷入了企业停产、职工长期失业的困境。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脱困改革后重新焕发了活力,但厂办大集体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国有企业脱困改制的一些特殊政策,改革相对滞后,成为国企改革体制攻坚“最后一块硬骨头”。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曾在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厂办大集体改革最大的难点是产权不清与职工安置问题,庞大的改革成本和一系列改革遗留问题制约改革进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改革迫在眉睫。
多管齐下破解改革资金缺口难题
根据国办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方式分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两种。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当前制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仍是庞大的资金缺口。
在厂办大集体最为集中的东北三省,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以辽宁省为例,当地厂办大集体超过1400户,亏损企业占七成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占一半以上。有调查显示,辽宁省大集体改革成本需要一两百亿元,按原有方案,中央财政补助大约只占十分之一左右,地方财政无力承担。
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对记者说,近年来,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冗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负担等巨额费用,仅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就需要1000亿元左右。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共有离退休人员近500万人,每年负担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近400亿元;主业优质资产上市后存续企业依然困难,急需大量的费用支出。
对此,为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新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等。
同时,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方面,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此外,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
专家表示,原来中央财政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补助为30%,中央下放到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助不超过50%,随着补助比例的提高,必将推动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实质性推进。
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
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如何解决职工生活困难以及社会保障接续等遗留问题,不仅事关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多数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停产,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等情况十分严重,很多职工生活困难,因病返贫现象严重。
对此,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明确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国家批准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吉林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明确养老保险政策将覆盖省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并加大政府对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扶持力度,为加快解决社保等改革遗留问题探索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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