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安cp的由来:2009年昆明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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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昆明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车管理,防止公车私用私驾,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若干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09〕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车,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驾,未经组织许可擅自驾驶公车,一律视为公车私驾。
第五条 严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按干管权限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上下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上下班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各级主要领导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上下班的,须按干管权限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公车夜间或工作时间外,必须开回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第七条 严禁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及酒后驾驶公车。
第八条  严禁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对驾驶公车人员敬酒、劝酒、逼酒。
第九条   严禁干部职工因私借(租)用公车。
第十条 严禁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占用、借用下属(所辖)部门单位的公车。
第十一条 严禁领导干部调离原单位后,仍占用原单位公车。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节假日、双休日,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处突等工作备用车辆外,公车一律统一定点停放,车钥匙交由办公厅(室)统一管理;值班车辆随值班人员调度使用,不得用于与值班无关的其他事宜,带班领导原则上不另行安排其它车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车辆管养费用。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管养费用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其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向下属(所辖)部门单位摊派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分级管理”和“一把手”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办公厅(室)是公车使用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 。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带头遵守,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起好表率作用。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给予免职组织处理;导致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或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驾车者自负,再按党政纪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其他非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律给予停职组织处理;导致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或丢失等情况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驾车者自负,再按有关党政纪及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因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出现公车私用、私驾的,除对驾车者严肃处理外,将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规定问责办法》和《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分管领导和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和监管,抓好本实施细则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十一假期等重要节假日,必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并向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向媒体通报暗访结果。双休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顶风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办公厅(室)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措施明确、责任明确、公车停放地点明确、公车停放时间明确,有完善的车辆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车辆使用请示报告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向社会、干部群众公布公车私用私驾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公车私用私驾的人和事,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