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早见琥珀川邪恶图片:报帐员岗位职责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6:50:55
行政事业单位应重视报账员工作 近年来,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区市县相继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向核算中心报送日常财务单据和办理会计相关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及时、准确编报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办理各种款项收支核算业务;二是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及时收集、传递财务票证、报表;三是建立各种辅助账,及时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等。  我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单位不重视报账员工作,报账员没有充分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致使财务管理工作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报账员只管报账,忽视了拨入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专项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相关的会计单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二是经济业务不真实。报账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缺乏全面了解,报账不及时,核算不细致,行政经费与专项经费未分开核算,致使账目混乱;三是会计信息失真。由于部分报账员业务水平低,缺乏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忽视对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档案不健全,缺少资料就找结算中心,影响了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报账工作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报账员是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人员。审计建议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提高对报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选拔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工作,定期对报账员进行考核,完善制度,督促报账员履行好工作职责;同时报账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促进规范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为领导当好参谋。(奥文军) 报帐员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09-09-2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报帐员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模范地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热爱财会工作,能认真学习会计结算中心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和制度,能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确保会计结算中心与学校之间的业务正常衔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报帐员在学校校长及主管人员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工作,业务上要接受会计结算中心和学校领导的指导,对学校及会计结算中心负责。
                  四、参与并严格执行经上级批准的财务预算计划,准确作出学校经费预算、年终决算,协助校长掌握全校收支情况。做好学校的收费工作。收入现金当天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将超过1000元以上的库存现金隔夜存放。为防止意外,较大金额的存取必须注意安全。
                  五、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学校的“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学校的零星开支,报帐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转借备用金,不得白条抵库。接受结算中心和单位负责人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各项收支凭征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初审把关。保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按标准,凡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受理,要认真填制结报单,并经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对违反财务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收支有权拒绝报帐,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七、负责学校、银行、结算中心之间票证、报表传递,及时收集、传递票证、报表,不得丢失和延误。
                  八、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及基建等各类辅助帐,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九、配合学校总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及资产软件的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对固定资产的变化、调整及时报核算中心入账,并登记好固定资产明细帐。
                  十、协助做好工资核算、工资调档、办理“三金”等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学校食堂主办会计的财务工作。
                  十二、具有整体观念,服从学校领导的分配,积极完成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一) 报账员基本要求
1、报账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报账和财务等方面的联络办理工作。对本单位和管理中心负责。 
2、报账员要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熟悉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等规定。 
3、报账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 财务报账员的要求。
1、负责审核报账单据,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银行结算票据的准确性、有效性、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完备性。

 
2、财务报账员应对备用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和私借备用金;
3、财务报账员应对单位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受理,并及时向上级财务机关办理报账手续,不得积压和拖延;
4、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
5、负责整理报账单据,对审核通过的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张数。
6、认真及时做好职工、辅助工的工资及各类资金补贴发放工作。

7、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发生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应及时与管理中心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8、负责单位其他财务及相关工作。 

                   
报账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与一切贪污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上级文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遵照勤俭节约的方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4、开源节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学校理好财,管好财,用好财。

5、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日清月结,定期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领导汇报财务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要严以律己,秉公办事,公私分明,清正廉洁。

7、学校公款不得向任何人外借,因工作需要暂时借款,先弄清借款金额、事由,并报校长审批。大额借款需报财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借支。

8、大宗采购或修建工作(50000元以上)需报采购中心审批,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学校有权对采购的物品或修建工程进行监督和严格验收。

9、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本和现金,确保财务工作万无一失,如果因为财会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财会人员自己负责。

10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热情主动为教职工服务;完成财务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内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仍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单位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报账员由懂财务、懂管理的单位财务人员担任。

    第五条  报账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六条  报账员应负责办理本单位纳入集中核算的全部收支结报工作,按财务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具有查询本单位纳入集中核算的各项结报的权力。

    2、负责办理应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种资金的缴存结报工作。

    3、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结报工作

    4、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专用报销凭证等各种票据。

    5、负责将本单位的结报事项记入“辅助账”,并定期与核算中心核对。

    6、负责向财务核算中心报送固定资产减少清单,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材料的明细核算。

    7、负责直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的明细核算。

    8、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原始凭证及结账款项传递、保管、登记制度。

    第八条  报账员在结报业务时应接受财务核算中心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报账工作程序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初审。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各项支出结报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具体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2、原始凭证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整理。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支出结报凭证的填写。报账员应按财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财务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财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第十二条  有关结报的办理。

    1、收入结报。凡应纳入集中核算的各项预算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报账员负责缴(划)到财务核算中心的银行专户。缴款后持银行相关缴(划)款凭证到财务核算中心填写《望奎县财务核算中心收入结报单》,在指定窗口办理入账手续。

    2、支出结报。单位发生的零星支出应及时到财务核算中心结报。结报时填写《望奎县财务核算中心支出结报单》,经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结报。属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报账单位应提供供货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以便办理划款手续。

     3、暂存款结报。对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些预收、代管款项,由报账员负责缴(划)到财务核算中心,并将有关缴(划)款凭证交财务核算中心分管录入会计,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

第十三条  结报期限。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财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结报业务量多的单位应每日结报一次,业务量少的单位可三天或五天结报一次,但每月终了前必须将当月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第十四条 会计核对。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财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十五条  按《望奎县工资统发管理办法》规定填报单位人员工资名册,负责与人事、财政、财务核算中心联系工资发放业务。

    第十六条  报账员须将本单位领导签字,报销印章的印模,预留在财务核算中心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望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望奎县

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望奎县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望奎县农业税计税面积核实确定的办法》、《望奎县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办法》、《望奎县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规定》、《望奎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望奎县关于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望奎县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公平合理农业税负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1998年 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具体按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其他农作物的价格比,将其他农作物产量折算成主粮产量,以折算后的主粮亩平均产量为当前农业税计税平均常产。

      第三条   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农业税的土地面积,都应列入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范围。

      第四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按照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别按旱田、水田、菜田等地目分别核定正常年景的产量。要加强情况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乡镇与乡镇、村与村相邻地块的计税常产差距,确保计税常产科学合理。

      第五条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对核定的计税常产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大多数农民认可。

      第六条   常年产量确定后,对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运用先进科学手段或者加大投入而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常产不予提高;对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常产不予核减。

      第七条   常年产量核定以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望奎县农业税计税面积核实确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科学合理地核实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总的原则是严格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决不允许重新丈量土地,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情况个别调整。

      第三条   在测算复核工作基础上,将计税土地面积落实到村、到户。要彻底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的问题。

      第四条   对个别植树造林和树龄变化较大的乡、村,树影地确需重新核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宽度按3-10米的标准计算,在农业税计税面积扣除。

      第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征用的计税土地并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的和经国家报准并已签订合同的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技面积。

      第六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计税面积,调增、调减面积不超过5%的,由县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超过5%的,要经市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审批。

    (一)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调减,由农户提出申请,村、乡(镇)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县政府审批。

    (二)机动地调减由村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汇总后由县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三)对调增的计税土地面积,由村或乡(镇)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对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张榜公布,并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户认可。    

    第八条   要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帐,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望奎县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管理体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乡镇财政实体的原则。通过重新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巩固乡镇财政的职能,既考虑乡镇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又对乡镇财政的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此调动乡镇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事权范围,重新界定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将应由乡镇管理的各项收支界定给乡镇,不应由乡镇负责的支出不强行下派。

    (三)规范、公平的原则。以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科学公平的制定定额标准和核定收支基数,县乡执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并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人为因素,使各乡镇站在新的同一起跑线上。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模式

    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在对各乡镇经济、财政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财力归属权在乡,资金调度权在县,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重新界定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1、严格执行各项分税制财政体制。2、在原财政管理体制界定的县乡财政收入基础上,由于农村教育支出上划县级财政,将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界定为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固定收入,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附加收入部分界定为县级基金收入;因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征收政策增加的农业税附加收入界定为乡镇财政基金收入。3、认真落实农村中小学事权、财权上划县级财政的规定。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支出纳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4、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养护等支出纳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二)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1、乡镇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数以2002年初县政府下达的各乡镇财政税收任务数(预算数)为基数。实行超收分成,短收不补(除因特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政策调整外)的管理办法。各乡镇必保完成财政税收任务,并与乡镇干部的工资和公用经费挂钩。未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乡镇干部(不含离退休干部)工资按完成财政收入的比例发放;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乡镇干部工资按 100%发放;超额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乡镇按超收额县乡5 :5分成,乡镇分成部分用于弥补乡镇公用经费不足,其中的20%部分可以作为乡镇干部的奖金。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和农业税附加收入统由乡镇财政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分别纳入县级财政和乡级财政。2、乡镇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原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界定的支出基数基础上,把乡镇教育支出从2002年 l月份起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资开支的计划生育支出、优抚支出、乡级道路养护支出等纳入乡级财政预算支出。原乡财政支出由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定额,遵循保基本工资、保稳定、保县乡政府正常运转。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按照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在编人员数量进行统一核定。支出基数确定后,财政收入减收相应压缩支出,增支因素由乡镇财政增收解决,大的政策性增支因素除外。3、乡镇财政补助与上解的确定。乡镇财政财力大于县财政核定的支出基数为上解,反之为补助。

    (三)资金调度权集中在县财政。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季节性收入比重加大,加之定额补助的乡镇增多等原因,各乡镇的正常财政收入无法保证基本工资按时发放,县财政采取在财权不变的前提下,将乡镇财政资金上划到县财政,乡镇职工干部的基本工资由县财政统筹的管理办法,解决乡镇财政季节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划资金通过县乡往来结算。

    (四)建立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1、县财政将国家和省通过转移支付下拨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补助,按照有关规定应该补给乡镇的全部补给乡镇财政,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款。乡镇财政要按照专项用途,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2、省下拨的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县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县乡一致的原则补给乡镇财政。

    四、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

   新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后,县财政将进一步加强新财政管理体制的监督管理。

    (一)狠抓预算执行,合理调度预算资金。各乡镇财政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减收增支因素,要在认真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向县财政汇报。县财政将经常监督检查各乡镇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各乡镇财政要科学合理的调度预算资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有关规定拨付支出,严格禁止挤占挪用预算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管理。各乡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乡镇国库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把本级收入资金和上级财政往来借款资金全部纳入“工资专户”,在累计当月不欠发职工工资的前提下,才允许拨付公用支出,否则财政、国库不得拨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加快乡镇财政管理的改革步伐。从2002年开始,各乡镇财政部要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要继续认真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办法;要建立国库单一账产体系,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进一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的增长。今后,各乡镇需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时,必须经县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增人,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五)切实加强乡镇财源建设。各乡镇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源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财源建设总体思路,认真研究本乡镇财源建设工作,下大力气把本乡镇的财源建设工作抓上去,努力使乡镇财政建立起现实财源、新兴财源与潜在财源梯次发展结构,增强乡镇自身“造血”功能,为促进全县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六)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各乡镇要把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工作纳入乡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清理乡镇债务。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现状,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定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多方筹集资金,分年逐步清还。清理回收的税款尾欠,要缴入金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新的债务。乡镇的经济和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制定发展规划,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望奎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的行为;筹劳是指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改积累工后,村民委员会因生产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在村级范围内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二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即村内发生某项生产和公益事项,需要筹资筹劳时,由村民会议议定。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得将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调出村使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跨村、跨乡的集体公益事业除外)。

   第三条   村内筹资筹劳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村内发展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上限是:筹资按照农业人口承担(属全体住户受益事业,由本村居住的全体受益户参加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元,并不得固定收取。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子18-55周岁,女子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8个标准工日。确需增加筹劳数量的,要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原则,最高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收取,取消建勤工车。

    第四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级范围内生产经营、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环境卫生改善、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第五条   村内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的程序是:

    (一)村内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的,由村民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算,并将筹资筹劳项目、内容、所需资金或劳务数量、数额、筹资时间、方式等形成书面材料,印发到农户,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在收集村民意见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筹资筹劳问题,必须事先向乡镇政府汇报,由乡镇政府指定2人以上(含农经人员1入)到会监督,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会议的合法性,并对会议参加人数、通过事项、表决结果进行记录。

    (四)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在一周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组织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并在公开栏和广播中公布后予以实施。

    (六)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农民,由村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对不承包土地从事商业劳务活动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不高于当地农民交纳农业税及附加的水平向村集体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参加村内“一事一议”筹资。

    第七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八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村委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县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出工凭证。村民委员会使用农民劳务实行工票制,在农民出工时,由村民委员会向其发放,并填全有关内容,作为农民出工证明和年终决算凭证。

    村民委员会派工应按房编号,轮流出工,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号或重复派工,禁止派人情工和乱派工。

    第九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十条   向农民筹劳应当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确需以资代劳的工程项目,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资代劳。农民要求以资代劳的,由其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不同季节的用工情况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通过,予以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失去劳动能力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要农民出劳的,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与出劳者订立合同,按合同约定兑现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县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监督。村内筹资筹劳款项,统一纳入村财乡管范围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的,由县农民负担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将所收款物退给农民,用工按国家相应工种日值标准折款退给农民。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主要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附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望奎县关于加强涉农收费管理

进一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收到实效,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现制定全县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

    一、实行新的预算制度,严格管理村级收支

    一是按新的标准和制度落实村级预算。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村级按照20%农业税附加收入重新制定收支预算。预算内容仅限村干部及误工补贴人员报酬、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三项。三项支出有节余的村,可用于安排其它支出预算。有经营收入的村,要做好收支预算,两类预算由村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县、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调整用工预算。全县用三年时间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最高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2005年取消“两工”和建勤车工。村级发展生产或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各乡镇、村按此标准调整每年的用工预算,不得超过标准安排“两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乡镇不得将“两工”调出村使用。几个村共同受益工程项目,由乡镇将用工任务分配到村,由村组织劳力出工完成任务。乡镇不得统一雇请劳力和机械完成作业,然后将工款和机械作业费以以资代劳形式向应出工村分摊。否则,农民可以拒绝。农民要求以资代劳的,由其提出申请,将款交到村,由村雇请劳力完成其应承担的任务,也可由农民自己雇请他人完成任务。“两工”使用范围以外的用工,村集体一律不予安排,否则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三是严格对村级收支的监督管理。农业税附加、农民自愿上交的以资代劳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集体土地及其它项目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占用补偿费、扶贫救济款、上级拨款、集体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它资金,都必须统一管理,纳入村财乡管村用体制中来。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在2002年9月末前完成对村级帐目及资产资源的清理和清查工作,将准确无误的数据录入微机,启动乡镇监督管理机制。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各乡镇政府对村级支出定项限额及审批办法进行完善,严格审批制度。村级发生收支必须经民主议定,报乡镇审批后实施,否则,不得发生收支业务。取消村级招待费。按上级要求,县委、县政府已发文规定从 2001年1月 1日起,村级取消食堂,不得发生招待费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支出的审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律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对上项目、办企业等招商引资活动需要发生招待费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予支出,并张榜公布。

    四是继续精简村级人员。各乡镇要继续核定村级干部职数。取消专职村民小组长,实行村干部包屯制。对县委、县政府已明确要求取消村民小组长而仍设村民小组长的,其工资由三职干部报酬中解决。合并村人员必须精简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对涉农行政事业收费进行进一步的清查。由县纪检监察、农委、财政、物价部门组成清查组,对全县范围内的涉农行政事业收费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逐项登记和审核,无依据的项目一律取消,超范围的项目一律纠正,保留的项目严格按规定收费。

    二是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原来公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各涉农行政事业收费部门,要在城乡显著位置公示本部门的收费项目、依据和金额。各乡镇要在各村、屯设立公示网点,将各类涉农收费公示到位。监察、农业、物价部门要每季联合检查一次此项工作,对不公开、假公开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是规范性的进行收费。涉农收费单位开展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否则,被收费人有权拒交。合法的收费,必须由收费部门凭合法证件直接到户办理,村民委员会不得代扣、代缴。

    四是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经营性收费属物价部门管理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属面向市场的,由提供服务单位与农民订立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金额、标准收取服务费。禁止强行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三、严格管理其它涉农收费

    (一)禁止在农村的各种集资活动。取消农村教育集资。今年已经审批的要停下来,不再收取。今后不准再发生农村教育集资。其它面向农民的集资都必须停止。

    (二)严格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考察。按黑发[2002]9号、黑政办发[200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各部门召开会议,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会议费、学习培训费等,均由举办单位负责,不得由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外出考察,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主管领导和县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村集体不负担考察费用。

    (三)严格控制村级报刊费。根据国务院农村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以及黑发[2002]9号、黑政发[200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村级集体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元。超过1500元的部分,一律由主持人承担经济责任。

    (四)取消各类搭车收费。农民结婚登记除按规定交纳结婚登记证工本费外,不准搭车收其它费用。中小学校除收取学杂费,课本费及其他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外,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费用。按国办发[1996]18号文件中关于“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得代办”的规定,严禁学校代办保险。学校可广泛宣传保险的意义与作用,引导学生自愿到保险机构参加保险。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房,除按规定交纳产权证工本兼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农民按规定标准交齐电度表以下入户部分款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每年要对结婚登记、婚姻检查、中小学校收费、农民建房、电网改造进行专项清理,对违反政策的乱收费严格查处。

    四、禁止在农村乱摊派、乱罚款等

    在农村开展保险、合作医疗、报刊订阅、合同公证等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指标,或用集体资金垫付。坚决禁止向农民下达各种指令性生产计划。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等任务处以罚款。严禁以任何形式让农民出钱出工进行的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确有必要的检查评比活动,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落实责任制,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向农民收取的任何费用,都要填写在由省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否则,农民可以拒交。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部门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农民负担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单位,县委、县政府首先要追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部门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加重农民负担项目,以及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的乡镇、单位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参与评先、评优、评模。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纪、政纪及经济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各部门、各乡镇、村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八个禁止”的各项规定。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委、县政府将按《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县财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纳入集中核算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核算对象是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

  第四条 财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第五条 财务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各项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六条 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依法享有财务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会计主体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全责。

二、科目设置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

  第十条 财务核算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科目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设置。

三、账册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财政预算收支科目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收支账册、预算外资金收支账册及相应会计账册组成。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收支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账册。按财政预算收支科目类、款、项等分别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收支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收支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收支分账册,分别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的收支活动。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收支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 纳入核算中心的各预算单位的账册设置,比照核算中心的账册设置体系,分别建立相应的账册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会计账册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总账及明细账。

四、用款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计划,对预算单位的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不得超计划结算任何款项。

财政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核算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计划管理各预算单位的计划指标。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计划,向核算中心提出分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审核后,按分月用款计划执行。 

财政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管理。参照上述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方式进行。

  其他资金的拨付管理。财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的其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占用财政性资金。

五、核算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预算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事项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受理。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由各预算单位报账员到财务核算中心结报。结报时填制财务核算中心收入(支出)结报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印鉴,到财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录入会计。

  录入会计接到各预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结报单后,对每笔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包含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合理、合法。

  2、报销凭证上的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

  3、结报的费用是否符合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4、收入(支出)结报单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录入会计对不合法、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收付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核算会计

  核算会计对录入会计的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并与录入会计输入的金额、列报科目等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返回录入会计,由录入会计进行修改(删除重新录入),再度核算会计复核。核算会计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记账凭证并登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核对

  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每日下班前半小时,由核算会计打印当日结报业务汇总表,并与出纳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签字手续,方可结束当日业务。每月终了3日内核算会计要与各预算单位对账,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每月终了3日内出纳员要与代理银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

  财务核算中心要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按时传递给有关预算单位,经预算单位审核无误后,由单位领导签批盖章,报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年度终了,财务核算中心打印各预算单位的总账、明细账,连同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加盖财务核算中心印章和经手人印章,随数据备份、刻录光盘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六、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拨入核算。财务核算中心收到拨入款项时,由会计股按财政局分管股(室)下达的用款计划,严格掌握,落实到户。核算会计据以登记预算单位账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贷记相关科目。

  第二十六条 其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核算。各预算单位收到的预算内收入(罚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与收到的同时直接缴入国库;各预算单位收到的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等)要及时缴入财务核算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累计收入金额500元以上的随收随缴,累计收入金额不足500元的三天缴款一次。缴款后到财务核算中心填写收入结报单,做收入报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第二十七条 工资支出的核算。根据代发银行转来的工资明细表和汇总表,按照应发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非统发部分工资的核算按零星支出核算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的核算。根据政府采购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总预算会计转来的转账通知书,录入会计、核算会计做支出报账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应列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

  第二十九条 零星支出的核算。各单位发生的零星支出将原始单据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经领导签字后,录入会计、核算会计按审批程序做出报账处理,填写支付通知单。出纳人员根据支付通知单签发支票。账务处理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第三十条 专项支出的核算。各预算单位发生的专项支出要划分具体项目,根据财政局分管股(室)下达的专项用款计划,视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结报。各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支出,加盖预留印鉴,经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核算中心报账,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会计、核算会计按审批程序做支出报账处理。填写支付通知单,出纳人员根据支付通知单签发支票。账务处理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第三十一条 会计稽核。稽核股每日要稽查录入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员上一天所经办的各项会计手续是否完备,会计核算内容是否齐全,同时稽查财务核算中心各存款户资金情况和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加盖稽查人员章,以示负责。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润州区教育局计财科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