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龙回忆长征:我公司是在高校里做学生饭堂营业的,问有没有什么方式以减轻我公司的税收负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58:20
问:我公司是在高校里做学生饭堂营业的,2005年根据财税[2003]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2006年有没有此项优惠政策?因在菜市场购肉菜没有合法票据入成本,所以税局专管员要求我公司申请核定税率征收,但税负较大,请问有没有什么方式以减轻我公司的税收负担?
答:财税[2003]152号执行到2005年底,暂时无新的规定。在菜市场购肉菜没有合法票据,税务机关要求核定税率征收是符合规定的。
某企业将自己的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职工就餐费在扣除承包者上交款后由企业支付给承包者,承包者开具外地(跨省)的餐费发票给企业,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请问:企业取得的这种发票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是否可以在不超过14%的福利费中列支?这项经济业务还有哪些涉税事项?
1、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接受服务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法规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您提到的问题中,承包者应该开具被承包企业所在地的发票,而且应该就其取得的全部餐费开具发票,不应按差额开具发票。承包者的发票开具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六条(四)规定,对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法规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对企业将自己的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企业就食堂的经营所得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扣除承包者上交款后的外地(跨省)的餐费发票,按上述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