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客家围屋:市房产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00:06
留言内容: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切实推进房产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实施《暂行规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范围,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组织领导   市房产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周茂棣局长负总责,阎磊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为责任单位,负责对新闻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其他形式的信息公开,并负责受理政务公开申请。法规处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并会同监察室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局信息化工作小组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各处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牵头,政治处、法规处、监察室、信息化工作小组参加,对处室报送的信息公开内容和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进行核对和报批。   各区局分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便民措施,在各自窗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市局转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区局自行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区局审批发布,同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须报市局审批。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通过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电视台、武汉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   (二)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   如计算机触摸屏、大屏幕、语音查询系统、资料索取和查阅点等。   (三)政务网站。   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发布。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一)市房产局的工作职责;   (二)市房产局领导成员基本情况及分管业务;   (三)市房产局机构职能及职责;   (四)市房产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市房产局业务流程及有关工作表格;   (六)市房产局政府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七)市房产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及国家示范、省优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目录;   (九)全市优秀历史建筑分布情况;   (十)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查询;   (十一)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查询;   (十二)全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查询;   (十三)全市房地产测绘机构资质查询;   (十四)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十五)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每天更新);   (十六)房产证遗失公告;   (十七)全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告;   (十八)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九)市房产局及直属各单位办公地点及通讯方式;   (二十)各区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办公地点及通讯方式。   五、工作安排   年初梳理并公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随时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年终总结、编制我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安排如下:   (一)信息的梳理和公开(2006年2月)   按照《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对我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局主动公开的政策法规信息、办事指南、收费标准、房地产交易及价格信息等20类信息,涵盖并超过了《暂行规定》要求的范围和深度。   (二)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及更新(2006年3月)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将调整后的《武汉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武汉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而更新。   (三)公开政务信息(2006年3月—12月)   根据调整后的《武汉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武汉市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信息重新进行梳理,及时在市房产局政务信息网上进行更新和公开。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全年)   根据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明确受理工作部门,稳妥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答复。   六、工作措施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关系。   局保密责任部门要严格把关,各有关处室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经办、校对、审核及发布等各环节签署手续。任何信息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发布,任何涉及国家安全和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均不得发布。   (二)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经费。   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收集、整理的工作量非常大,要充分估计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局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投入。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   机关各处室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监察室和法规处分工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考评工作内容,对不按照要求公开信息的,将视同没有完成目标,对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处分。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2010-1-10]
留 言 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留言内容: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www.whfcj.gov.cn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市房产局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市房产局网站,网址:www.whfcj.gov.cn   2、市房产局信息查询系统(触摸式电脑)   3、新闻媒体   4、各种宣传册、展板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房产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汉口高雄路16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40-5:00;联系电话:85482039;传真号码:85482122;电子邮箱:whfcj@mail1.gov.cn;邮政编码:430015。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www.whfcj.gov.cn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www.whfcj.gov.cn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动工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软环境办公室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85482120;办公地址:汉口高雄路166号;邮政编码:430015),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相关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链接,按鼠标右键,另存为word文档) [2010-1-10]
武汉城区出租面积超过150㎡的私改房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留言内容
[案情] 汉阳南岸嘴×号砖木楼房一栋,建面168.07㎡系产权人张某于解放前购置,后全家迁往汉口居住,该房全部出租,并交由其二嫂照料,1958年纳入私改。 1995年其子张×提出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其父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50㎡,不属于落私范围,不能予以退产或经济补偿。 [评析] 1958年国家实施城市私房业主出租房屋的私有制改造是为了解决城市贫困市民因无法承受住房高额租金而导致居住没有保障的社会问题,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一项重大的社会变革运动,政府将私房业主出租的房屋收回归国家经租,以相当低的租金解决城市贫困市民的居住问题,从根本上稳定社会秩序,对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新政权的建设和稳固起到了积极的历史性的作用。1980年起开始实施的落实私房政策其核心是纠正在私改过程中,不够改造起点而纳入了改造的错改问题,但并不是全盘否定私改工作。 落私政策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两次运动产生的历史背景不一样,它们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一样。“文革”运动是一场倒退历史的错误运动,已经被历史所全盘否定,所以制定落实政策的原则是全部无条件退还产权,对于不能退还产权的,将按政策予以经济补偿。而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巩固新生的共产党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两者是绝对不能等同的。所以我们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中一定要了解历史发展的根本渊源,只有了解了历史,才能深刻地领会现行的相关政策,才能很准确地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这一点对于我们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者来说尤为重要。 [2010-1-10]
读后感言:
谢谢网友提供以上留言。特别是后篇文章很具体。政策性很強。第1、出租面积超过150平方的出租房应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足150平米的出租房不应纳入改造。如果是自住房不论面积是否超过150平米,按政策均不得纳入改造。第2、如果出租面积是大于150平米假设是出租了200平米须纳入改造的仅是超出部份的50平方米。而不是全部。历史的真实情况是十分令人悲观的否定!另外,此文明确“文革产”的【原则是全部无条件退还产权,对于不能退还产权的,将按政策予以经济补偿。】十分遗憾,现实情况也是令人悲观的。现在我们追求的正是党的这个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