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加贝老师:中创公司的失败告诉了我们什么?·科技频道·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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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公司的失败告诉了我们什么?2004-03-15 15:47:45  中国二板市场网站  

  南方网讯 赫赫有名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称得上是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先行者。但不幸的是,中创公司成为一个反面的典型。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关闭。作为中国首家风险投资公司的中创落得如此悲惨结局,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中创公司的成立是我国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模式,旨在促进我国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产物。1984年11月,国家科委的几位年轻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呈报《对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展开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力陈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在于科技研究的开发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报告认为造成该弊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历来的科研经费分配办法使中试和投产成为科研向生产转化的主要障碍;二是在项目选择上往往缺乏对“风险创业”的正确认识,追求一次成功;三是由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不当,压制了人们的创新精神和能力,严重妨害了走向市场的积极性。报告提出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克服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的弊端,为科技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1985年9月,在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为2700万元。中创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投资、贷款、租赁、财务担保、咨询等方面的业务,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风险企业)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中创公司后来由国家科委独资发展为股份制公司,新增股东包括财政部、中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等实力雄厚的大单位。中创公司在13年的经营过程中,起先从事的大量“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中创公司很快受到经营风险的挑战,投入巨资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并没有销路,于是不得不转向其它领域寻求机会,如股票买卖、房地产等。到1997年底,中创主要投资项目达90多个,包括办公室、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和物业等。

  据许多业内人士介绍,中创公司后来实际上并未从事风险投资,而是主要从事贷款、债券回购等银行业务,甚至步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行列。1993年,中创在海南投资建药厂因论证不慎而损失十几亿元,后来在若干重大项目上的投资包括房地产、期货、股票等出现几十亿元巨额亏损,又由于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和三角债,致使中创公司到关闭时总债务达60亿元。

  拥有上百亿资产的中创公司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债务危机是许多金融机构都会遇到的危机,而问题在于中创公司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因此它失败的根本原因应从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和维持它生存的外部环境这一角度来分析。

  一、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应符合中国国情

  中创公司成立于1985年,那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政府在整个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时组建的中创公司属官办民营型。公司由政府出资,重大事情由政府过问,经营首先考虑稳健原则。可以说中创公司基本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政府承办风险投资公司,风险只能由政府承担。然而西方国家几十年举办风险投资的经验告诉我们,风险投资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市场行为,投资者往往为此要付出巨大代价,由政府来举办风险投资会是低效的,甚至会是失败的。政府不应作为直接的投资主体,而应通过制订有关措施广泛分散投资风险,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创造风险投资的外部运行环境等间接参与风险投资。

  如果说中创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还带着计划经济的成份的话,那么在90年代以后,尤其是自1992年春天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我国开始步入市场经济时代,现在已基本建成市场经济的雏型。在这种新的经济条件下,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模式应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设立多层次、网络化的风险投资体系。

  首先,应积极发挥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由政府组建若干风险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出面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本并使其占主要部分。政府可考虑注入适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和担保资金,以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前不久,国务院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这项政府专项基金首期额度为10亿元。各级地方政府可视本地情况采取类似措施以扶持风险投资。其次,充分发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作用,鼓励它们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目前,深圳正在尝试由金融机构、大企业、政府及外商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再次,借鉴美国经验,大力发展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由风险投资公司出面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采取股份制或发行债券的形式将部分居民储蓄存款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中来。最后,有选择地组建若干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学习外国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鼓励业绩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引进外国风险资本,扩大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于1992年成立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第一笔投向中国的投资。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公司(IDG)和中国科技部联合管理。该公司计划在中国投入10亿美元风险投资基金。该公司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

  以上四种模式在我国可形成并存的局面。目前情况下还应以第一、第二种形式为主,并逐步过渡到以第三种模式为主。

  二、应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

  中创公司成立之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技术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创新企业数量不多,因此,中创从一开始就从事类似银行性的金融业务是不足为怪的。然而在当前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时应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风险企业的需要而设立,不应以其设立后无法维持生存为由而成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为科技产业化服务的根本宗旨,经营目标只能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坚持长期运作,不允许从事资金拆借、房地产、买卖期货、炒股票等业务,否则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挤占创新企业所需资金,而且还让风险投资公司享受了政府给予的很多优惠条件。风险投资公司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将资金以入股的方式注入所选定的风险企业,并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以资本为纽带,将投资者与创业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不断地关注市场方向,关注风险企业的健康成长,最后从创新企业的成功中获得高额回报。由于创新企业风险较大,风险投资公司在谨慎选择原则下还应进行组合投资,即将资本注入多个风险企业,以能从少数企业的成功所获高额回报弥补大部分企业失败而造成的损失。

  三、政府应为发展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还有赖于多方面的良好的外部条件的支持。在中创公司成立的早期,可以说维系风险投资的诸多外部条件是不成熟的,甚至不具备。为了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积极从如下方面着手为风险投资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首先,政府要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面积处于困境状况,这正是在新技术革命浪潮下旧的产业体系向新的产业体系转变的契机。我国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方式鼓励创新企业的发展,大量组建新企业,以扩大社会对新技术的需求,激活技术市场。1991~1996年,我国平均每年产出的科技成果达3万项左右,省部级项目则更多。仅1996年三项专利批准量分别为2976,27171,13633项,然而技术市场交易并不活跃,近年改观也不大。国家应制订有关政策,尽快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鼓励科研院所围绕经济建设开发高新技术;给予优惠条件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人队伍。

  政府还应在全社会营造创新、创业气氛,大力倡导不怕风险、勇于创新的企业家精神,鼓励人才流动,为创新企业营造良好的氛围。目前有关方面已对此引起重视。中央于1999年8月底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呼吁全社会重视技术创新、支持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促进经济的内涵式发展。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在总结硅谷成功的经验时指出:硅谷的优美之处是它那种能够产生相互激励的文化结构,它包括:对“失败”的宽容,对“背叛”的宽容即对公司人员的流动和公司内部的不断分离;喜爱寻求风险;对变化的热情;论功行赏,对技术的迷恋胜过金钱;合作精神;公司的多样化及每个人都可成功的信念等等。

  其次,政府应制订优惠政策,以保证风险资金的筹集和投放。据国外经验,政府资金支持仍不可少。考虑到我国国情,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增加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拨款,实行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部分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并把重点转移到广泛吸收民间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上来,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最主要来源。为了鼓励风险投资,还应改革现行税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可考虑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由现在实行的投产后第三年开始上交15%的所得税向零税率过渡,同时延长免税年限,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收入不再重复征税等等。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立了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八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立并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为了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的资本地入风险投资领域,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制度。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如美国政府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就可以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1994年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创办的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为高科技产业化和科技进步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北京市也于1998年底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资金,首期启动资金5000万元。总的来讲,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再次,尽快建立第二板股票市场,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便利场所。目前我国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在经营历史、盈利率、净资产等方面有较高要求,而创新型风险企业在起步阶段一般难以达到这些要求。因此,应尽快设立专门为中小型风险企业的股票提供优惠上市条件的第二股票市场。风险企业的股票一经上市,一来可以为风险企业筹集到大笔资金,使其度过风险期而成为快速成长的企业;二来风险资本可以出售股份退出企业,再进入新一轮的风险投资之中。美国的第二股票市场NASDAQ分全国市场和小盘股市场两大块,其中小盘股市场是专为创新型风险企业提供上市场所,待企业成熟后即进入全国市场。小盘股市场上市条件低于全国市场,更低于纽约市场。该市场对有形资产净值、税前收入等不作要求,流通市值仅需100万美元,而纽约市场须有形资产净值4000万美元,税前收入250万美元,流通市值4000万美元。

  英国的AIM,台湾的ROSE,新加坡的SESDAQ,马来西亚的MESDAQ,德国的NEUR等第二股票市场均为发展本国(地区)的风险投资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目前,香港创业板已经开市,内地有条件的风险企业可考虑到香港上市。同时,内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设立第二板市场作准备。

  最后,政府还应健全法制,制订政府采购计划,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等,为发展风险投资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中创公司自1985年成立至今,我国尚无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专门法规出台,而只能套用相关法规。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同时,尽快制订《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以规范风险投资运作,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筹集资金,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创新者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从需求上刺激风险企业的发展,政府应制订采购计划直接从高新技术风险企业采购产品,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从资金和产品销售上得到一定支持。政府采购在西方实施历史较长,近些年来政府在调整《政府采购法》时,将其立法新思路结合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将采购政策重点转向刺激技术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成长方面。美国硅谷和波士顿128号公路沿线地区高技术产业群发展迅速,其成功的关键之一就在于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硅谷高技术企业有1/3以上的产品被政府采购。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就计算机相关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就达90亿美元。

  尽管我国前几年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一些规定,但针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采购行为力度不够。因此应修订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还有赖于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所、产权评估事务所、财务公司、咨询机构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大力支持。政府应鼓励这此中介服务机构关心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