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 乡土中国:非常时期“非常”法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23:39
4月19日,叙利亚政府宣布废除已经实行了48年的紧急状态法,结束了国家的紧急状态。处于“紧急状态”意味着什么?“紧急状态法”是干什么用的?危急状态下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又应该如何抉择?[详细]
 
紧急状态: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机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各国名义不一,类似提法包括“紧急情况”,“戒严状态”,“战争状态”等,但基本内涵都无本质区别,指的是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所形成的危机状态,国家的发展存亡受到现实而迫在眉睫的危机,正常法律程序无法解决,此时需要国家机关采取超过平常法治范围的特别措施才能遏制威胁,减少损害,恢复秩序。自1985年以来,为了应对各种危机,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实施过紧急状态。
危机下的非常举措:国家权力扩大,个人权利缩小
紧急状态的宣布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多数国家会把权力下放国会,让国会通过实施“紧急状态法”,再由国家元首宣布。
根据危机程度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动用军事力量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施军事管制,包括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断绝交通等,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提供劳务或临时性征收财物,必要时可以监察询问,搜索民宅等。碰到内战的状况时会特别限制集会自由和组党联盟等限制公民权利。二战时期,由于美国政府宣布对日作战,美国西防区指挥官曾下令驱逐军事区的日裔美国人,并将近11万日侨和日裔美国人强制安置在集中营直到战争结束。[详细]
3月29日,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宣布解散政府,实施长达48年的紧急状态法被终结。
慎之又慎的实施条件:战争和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紧急事件
由于实施紧急状态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很大,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各国一般对实施条件都比较谨慎。传统上被纳入紧急状态的危险因素,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构成长期经常性威胁的事项,比如战争和内乱。随后,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严重的经济动乱等因素也被纳入考虑范围。法国曾在2005年11月8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此应对持续13天之久的全国性骚乱,巴拿马则曾在去年12月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提高物资调动效率以应对该国遇到的有史以来最强的大暴雨。
从多个国家队实行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上看,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紧急事件真实存在;二,紧急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三,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才能消除这种紧急事件。总的来说,在确定紧急状态存在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这种危险是否威胁到了国家的生存。以加拿大《紧急状态法》为例,其第3条对实行紧急状态的实质条件是这样界定的:紧急事件严重危机加拿大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严重威胁到加拿大政府保存本国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能力,并且加拿大其他法律都难以有效应对。[详细]
不可或缺的立法规定:宪法规定和具体法律体系相配套
紧急状态法的制定,不在于赋予国家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在于即使是非常时期,也能将国家权力的运转纳入法治轨道之内。尽管出于共同的目的,各国的紧急状态立法也有区别。就宪法与紧急状态法的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一,宪法中做原则性规定,并根据宪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主要存在于法国,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二,无成文宪法或宪法中不对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但有较为齐全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主要是英国,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宪法并不对紧急状态作规定,全国也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相关的法律分散在自卫,防灾,治安,防止经济危机等单行法中,如日本等。
在全球化的情况下,社会危机频率高发,辐射迅速,仅有紧急状态下的危机处理能力显然不够,更多的国家将精力投入在预防和避免紧急状态上,常设的危机处理协调机构因此出现。美国在《紧急状态法》下组织了一个全面有效的全国危机处理应急机制,成立了国土安全部下属的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俄罗斯也设有紧急情况部,专管各种天灾人祸。 [详细]
2010年10月,因暴雨成灾,巴拿马政府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以迅速调动物资救助灾民。
 
台湾:《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成为“事实上的宪法”
自1949年3月台湾地区“立法院”会议确认正式实施戒严令,到1987年蒋经国宣告终止戒严,台湾地区经历了长达38年的长期戒严,在此期间军事戒严和高度集权相结合,除了党禁报禁,封闭全岛之外,许多其他权利也受到侵犯。1948年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予了“总统”“紧急处分权”。此法本来有效期仅为两年,但在随后不断延长,持续将近半个世纪之久,与此同时“临时条款”的内容大大增加,逐渐形成一套独立于宪法之外,凌驾于宪法至上的“戡乱法制”系统。在白色恐怖之下,三权分立形同虚设,行政权力凌驾于立法和司法之上。[详细]
就法理而言, 紧急状态法属于特别法,在紧急状态下,这种特别法的效力优于其他法甚至部分优于宪法。但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分配,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不能违背。即使是紧急状态法,对于民权的限制和国家权力的扩张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多个国家严格规定了紧急状态下仍不得修改宪法,不得触动国体和政体等基本国家制度,因为一旦宪法被替代,扩张的国家权力便无所限制,势必导向专制独裁。
不得违反的基本人权底线:生命权,免受酷刑权
在埃及,实行长达30年得紧急状态法允许当局在不经起诉的情况下拘押个人,并通过军事法庭审判。在叙利亚,刚刚废除,延续长达48年得紧急状态法允许国家机器肆意逮捕,干预公民自由。在阿尔及利亚,政府无限期延长紧急状态长达19年,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皆遭到禁止。一国实施紧急状态后,国家权力得以扩大难以限制,个人权利的保障此时便面临威胁。尽管出于维护国家生存的需要,人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会受到限制,但通过人权克减维护国家稳定并非是无条件的。
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多国法律也规定了存在政府不得加以限制的人权,即人权的最低标准。如1905年《尼加拉瓜宪法》规定,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除关于充公物产与个人生命之保给两条外,当宣告施行军法时可暂时停止之。”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宣布戒严决不能侵犯生命权、人格完整、个人身份、个人的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辩权及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相关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生命权,免受酷刑权也不得被加以限制。只是在现实操作中,相关法律也容易被束之高阁。[详细]
台湾地区实行戒严长达38年之久,为全世界实施时间第二长的戒严。
 
紧急状态法既受立法限制,也面临违宪审查
由于处于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被滥用容易造成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对国家紧急权力的监督便显得十分重要。这种监督一般分为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前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紧急权的内容,行使条件和范围,程序等,将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也纳入法治的轨道。后者则往往扮演事后监督的角色,对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作违宪检查,如英国《国内紧急状态法案》,就明确规定了对紧急状态规章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方法。2009年7月31日,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就曾作出宣判,前总统穆沙拉夫此前实施的紧急状态令违宪,采取的所有行动也是非法的。[详细]
紧急状态只是临时措施,随危机解除而结束
作为国家为应对紧急情况而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紧急状态一般随危机开始而开始。危机一旦结束,紧急状态也应该结束,此时,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效力恢复正常,被克减的人权恢复行使。国家紧急状态的解除,各国具体规定不同,但基本都由宣布紧急状态的机构执行,且程序比紧急状态的宣布更为简单。一旦解除紧急状态,往往意味着国家从特别时期走出,重新正常化。今年3月,阿尔及利亚解除紧急状态的同时,也开始了包括政治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
然而在许多国家的紧急实践中,往往出现超长期或“永久性”的紧急状态,国际法学会198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长期性的紧急状态对正常的法律秩序会产生深远的独裁性影响,这正成为一种令人不安的趋势”[详细]
巴基斯坦前总统穆沙拉夫在任时实行的紧急状态法被巴最高法院裁定违宪,76名法官因牵涉此案而被停职。
紧急状态法的制定初衷在于确保国家即使面对危机仍能依法运转,却常常面临国家权力被长期滥用的风险。紧急状态的解除,是国家运转正常化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