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上门小妹qq:深圳 不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16:12
   不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
      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4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已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将进行审议。针对此前有委员和市民认为原来的《条例(草案)》对信访人的约束限制过多过严的问题,修改建议稿采纳这些意见,不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

  信访条例今天审议

      4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将进行审议。今年2月份,《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很多委员提出,条例应当突出以人为本,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立法重点应当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对信访人的约束限制过多过严。

      采纳了这些审议意见后,立法部门围绕使公民可以方便地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原则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了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也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信访人走访的要求等。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解除了对信访人的约束和限制——不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

      但不规定禁止采用的信访方式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上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了6种国家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情形,如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等。

  建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办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应当明确、具体。

     此外,条例中还提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要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工作信息互联互通。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通过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此外,市、区、街道应整合信访工作资源,直接调处,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介绍,2011年2月24日,市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了该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认为《条例(草案)》在畅通信访渠道,促进和保障信访工作方面的制度创新是切实可行的。

     会后,市人大法委将《条例(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4月初,市人大法委会同市信访局一同前往国家信访局征求意见。国家信访局对《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以及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了肯定,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的修改意见、网上征集到的社会意见以及国家信访局的有关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修改建议稿删除条款

  修改建议稿删除了原稿中的下列条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或者煽动他人采用下列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一)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超过五人不推举代表进行集体走访或者推举代表超过五人的;(二)在非指定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三)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的;(四)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盗用他人名义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第三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反映意见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由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

  第四十条 信访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一)坚持要求信访机关将已经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重新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约见接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坚持指定特定工作人员接待或者处理;

  (三)非紧急情况坚持要求信访机构在正常时间以外接待或者处理;

  (四)非紧急情况要求优先处理、故意拖延时间、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信访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信访机构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信访机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声音

  信访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信访立法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予以落实,使公民可以方便的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

  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相关条款前置,修改为: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条例(草案)》有些条文不尽合理,对信访人的约束限制过多过严,例如:“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的”主观性太强,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条例(草案)》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非紧急情况下闹访的只是极少数个别人,不具有普遍性,建议予以删除。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不到迫不得已,谁会自残?好好的谁喜欢自残?不到迫不得已,谁会自残呢?

  出现有人自残的过激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反映出某些地方、机构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问题。如果不反省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改进信访工作的态度和服务质量方面着手,反而企图约束上访方,只能说是本末倒置。

  在制定相关信访条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恶法”。 ——市民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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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有2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1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心理咨询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时,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时,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的有关信息。

  心理咨询机构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心理咨询机构安排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人员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造成求助者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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