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女盛宠札记微盘: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谁之过? - 刘晓原的博客| 博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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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谁之过?

作者: 刘晓原 | 2011年04月23日 11:00 | 栏目: 法制时评
(285) 点击  |  (1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671121 新华网重庆4月22日电 备受关注的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2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针对公诉方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华龙网在3月29日报道中称,记者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前,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据悉,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

    从华龙网报道中可知,李庄“漏罪”案是在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一中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接到多起举报才立案侦查。

   从2010年2月立案侦查“漏罪”,到2011年3月侦查完毕移送起诉,重庆公安机关花了一年多时间。

   暂且不谈重庆司法机关对“漏罪”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单就他们办案效率来看也是够低了。

   记得重庆司法机关办理李庄“伪证门”案时,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到2010年2月9日案件终结,只用短短57天的时间,就走完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二审上诉程序四个阶段,当时的办案效率之高,有如上世纪的“严打”。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用了一年多时间,竟然会以证据“互相矛盾”为由撤回起诉。

    李庄“漏罪”案,不是什么“流窜作案”,案情并不复杂。按警方说法是有人“举报”立案,也就是说,案件线索很多。

    经过一年多的办案,历经刑事侦查阶段和审诉起诉阶段,也没发现证据之间的互相矛盾,是工作严重不负责,还是故意为之呢?

    李庄“伪证”案和“漏罪”案,是重庆“唱红打黑运动”中的“大案要案”,办理这类案件,专案组成员都是“精兵强将”。让人感到失望的是,“精兵强将”也会生产出“次品”。

   在历时一年多“漏罪”调查中,不知出动了多少警力,不知跑了多少个城市,不知花费了多少资金?我想,办案经费肯定没少花,投入警力肯定不会少。

    那么,我们就要质问了,案件办成现在这个样子,负责“漏罪”案的人员,特别是指挥办案官员,是不是该承担责任呢?

   我以为,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后,此事不能不了了之,应追究办案人员法律责任。

   我不是李庄的辩护人,对李庄“伪证”案和“漏罪”案,事实情况并不了解,不能从事实枉下评论。从尊重司法角度,李庄的第一起“伪证”案,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判决没有经过再审程序撤销前,李庄在担任龚钢模的律师时犯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犯了罪,被法律追究也是无可争议。

   李庄是在担任了龚钢模律师后,才开始承担了办案“风险”。设想一下,如没有正式介入龚钢模案,不论龚钢模有多大罪孽,不论龚钢模案有多大影响,李庄个人都不会有任何“风险”(如他担任龚钢模律师后,能听指挥也没风险。但这是另一个话题)。

    由李庄的办案“风险”,让我想到另一种“风险”。即,那怕你还没有正式介入案件,只要你敢“多嘴多舌”,照样有潜在执业“风险”。尽管这种“风险”后果,一般不会象李庄那样被判刑(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遭莫须有指控)。所以,我对李庄“漏罪”案的“胜利”,一点也不感到乐观。个案只能“救”个人。李庄律师“漏罪”案,由于引起广泛关注,让他逃过这一“劫”。明天胡庄律师出事了,社会不关注了,还不是要重蹈覆辙?

    靠关注和呼吁来引导司法,这不是正常司法状态。但我并不是反对关注和呼吁,相反,在司法权力会受制于官权的今天,社会对司法关注显得特别重要。这样的心态,这样的想法,让我内心十分地纠结。 

    我支持取消辩护人伪证罪,不过,我又想既便取消“辩护人伪证罪”,如司法体制不改革,公权力不受法律制约,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办案,同样还要承担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