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门松弛是怎么引起的: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2:33:18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务或者禁闭期限届满,由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被执行的人民警察,该措施即被解除。
在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间,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人民警察表现良好,确无继续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必要的,经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禁闭室。禁闭室内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学习条件,并符合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 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准其携带生活用品和学习材料。生病时,家属可以探望,并准其就医。
第十三条 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其所在单位派专人负责看护,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查清其问题,并根据其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期间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后,由督察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复核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复核决定禁闭审批表》,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对于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已被执行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为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人民警察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